咸阳市: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咸人社字[2015]7号)


咸人社字[2015]7号
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有关单位,市属各企业: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17号)精神,现就我市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工资区:秦都区、渭城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4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8元/小时。
二类工资区:兴平市、武功县、乾县、礼泉县、泾阳县、三原县、彬县。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37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7元/小时。
三类工资区:永寿县、淳化县、旬邑县、长武县。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26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6元/小时。
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5年5月1日起执行,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
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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