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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7-08-01 08:00:04 无忧保
  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的意见》(怀政发[2011]11号)文件精神,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缴存管理,具体包括:   (一)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合并、分立、注销等;   (二)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账户的设立、信息变更、合并、转移、封存、启封、冻结等;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交比例、缴存额的核定;   (四)住房公积金的汇缴、补缴;   (五)住房公积金的计息、对账、查询等。   第三条 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社会团体;   (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   (六)实行人事代理、劳务派遣或者临时聘用的职工;   (七)个体工商户、进城务工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有稳定收入的自由职业者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手续。   在职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   第四条 中心建立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工作制度。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业务时即应指定专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单位专管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单位专管员发生变更的,应持单位证明和新的专管员身份证,到中心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章 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五条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凡在我市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且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参照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规定,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可办理缴存开户登记。   中心机关和各管理部分别设立“自由职业者、返乡务工人员专户”单位账户,在该账户下为在城镇有稳定就业且有稳定工资收入的自由职业者及返乡务工人员设立“自由职业者、返乡务工人员专户”等缴存个人账户。此类缴存人如找到新的就业单位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并建缴了住房公积金,可办理账户转移。   第六条 单位应在办理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中心审批的资料,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或者转移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 单位名称、地址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登记信息变更报告和相关文件到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应出具单位变更或注销登记报告和相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 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由职工本人或单位专管员持加盖公章的信息变更证明、身份证来中心营业大厅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缴 存   第十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最低不低于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其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且不得低于上年度怀化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额、不得高于上年度怀化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3倍。缴存基数按12%至24%的缴存比例申报。缴存基数由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核准调整一次。缴存方式可选择按季预缴、半年预缴或按年预缴的方式。   中心将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公布当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标准。   第十一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核准。现行缴存比例为6%-12%,同一单位职工应当执行同一缴存比例,且单位与职工缴存比例须一致。   第十二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是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个人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均以元为单位,逢角分进元。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并向中心提供《住房公积金基数核定表》,有异动或补缴业务的,在《住房公积金基数核定表》内注明。资金支付金额应和汇补缴书填报金额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照职工本人当月工资计算。   第十五条 中心实行住房公积金年审工作制度。缴存单位应根据中心每年公布的缴存最高、最低比例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最高、最低额度,结合本单位上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实际水平,对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信息变更、缴存基数、比例进行调整。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一)《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本情况年审表》。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统计表》   (三)住房公积金归集明细帐信息查询   (四)住房公积金职工对帐单信息查询   单位调整基数人数、变动人数或补缴人数较多的,须报送单位盖章的纸质文档和电子表格数据。   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为当年1月1日至当年的12月31日   第十六条 对缴存或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由单位提出申请,提供单位最近2年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职工工资收入明细表和社保部门出具的单位职工缴交社保的明细表,经中心审批后,报请管委会同意方可以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手续。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单位不能恢复正常缴存,需要继续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在到期前一个月内办理续延手续。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正常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七条 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上一年度亏损;   (二)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职工上年月平资总额的60%;   (三)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在单位内部公示7日。   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最低各不低于6%。   第十八条 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前两个年度连续亏损;   (二)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的40%;   (三)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在单位内部公示7日。   第十九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消、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县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职工与单位终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暂时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应于当月到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个人账户封存的职工恢复工资后,单位应于恢复工资当月到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启封手续,启封时职工缴存基数为启封当月职工本人工资总额。职工调动工作、单位合并分离、单位撤销、破产、解散、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原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工作调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转移手续,如已设立个人帐户,则要办理个人帐户合并手续。   第四章 计息、对账、查询   第二十二条 每年6月30日为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日。结算区间自每年的7月1日起至下一年的6月30日止。   第二十三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四条 缴存单位应加强与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账务核对工作,中心随时接受单位的对账查询。每年6月30日结息后,缴存单位应与中心核对住房公积金账务,及时清理往来款项,确保本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务的准确性,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采取中心营业厅柜台查询、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自助查询等多种方式,了解个人住房公积金资金情况。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对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情况有异议的,可向中心申请复核。   第二十六条 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应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保密。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已报管委会备案,公布前有关缴存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中央、省、市为应对金融危机、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有关阶段性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怀化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暂行办法》(怀房管发〔200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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