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关于印发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实施方案的通知(遂人社发〔2015〕5号)


遂人社发〔2015〕5号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有关企业:
现将《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遂 宁 市 财 政 局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3月2日
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人社厅、财政厅、发改委、经信委《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4〕36号),进一步做好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中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工作,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稳岗补贴企业的认定
以下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中,稳定就业岗位的,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
(一)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4〕91号)等规定,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的企业。
(二)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省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10号)等规定,淘汰过剩产能的企业。
(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12〕12号)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二、基本条件
(一)全市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
(二)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足额缴费;
2.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遂宁市城镇登记失业率;
3.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4.按照政策规定积极推进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5.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三、稳岗补贴政策
对符合政策实施范围和条件的企业,在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和淘汰落后产能期间,给予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积极开展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活动,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金中列支。其中:
(一)职工生活补助。企业在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和淘汰落后产能期间,现有职工收入有较大幅度降低,可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一定的职工生活补助。
(二)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在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和淘汰落后产能期间,可由失业保险基金根据企业为已有职工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企业在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和淘汰落后产能期间,组织职工开展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所需培训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一定的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同一个年度内,同一企业每年只能享受三项补贴中一项补贴政策,企业享受的稳岗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稳岗补贴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到2020年底。
四、稳岗补贴的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持下列材料向当地就业服务管理局提出申请:
1.已经发改、经信等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类型进行认定的《遂宁市(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认定审批表》;
2.《遂宁市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审核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稳定职工队伍计划书;
5.上年度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6.上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签章);
7.符合环保政策相关文件
(二)申报时间
经认定符合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只能书面申请一次稳岗补贴;2014年符合条件的,可在2015年6月30日前提出申请。
(三)申报程序
1.市、县(区)进行兼并重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等经济行为的企业分别向所在地发改委、经信委等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企业类型认定申请,填写《遂宁市(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认定审批表》,经认定后,将要求备齐的其他有关资料一同报送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局初审,人社局复审;
2.复审合格后,报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将全市稳岗补贴企业认定材料汇总核实后,编制汇总表,连同其它资料每月集中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送市财政部门复核;
4.市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按失业保险基金拨付程序将稳岗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中拨付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 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及时将补贴资金一次性划入企业帐户。
5、企业按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补贴资金落实情况和职工队伍稳定情况。
五、保障监督
(一)加强组织领导。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是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政策,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人社、财政、发改、经信等部门以及具体经办机构要按照本实施办法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严格把关,及时兑现政策,维护社会稳定。
(二)强化监督检查。企业对稳岗补贴必须专款专用,对有弄虚作假,截留、骗取等行为的,要求退回稳岗补贴金额,并取消其下一年度享受稳岗补贴政策的资格。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使用。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由所在地人社部门对享受稳定岗位补贴政策的企业,在门户网站和企业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三)强化基金管理。在确保按时足额兑现各项失业待遇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按照“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把握、动态管理”的原则,将稳岗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合理制定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加强监管,公开透明,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失业保险基金有效使用和支付可持续。
(四)加强跟踪监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纳入失业动态监测范围,掌握企业岗位享受变化和职工队伍稳定情况,定期分析稳岗补贴政策效果,财政部门对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给予必要的工作经费,以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1.《遂宁市(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化解产能过剩)企业认定审批表》
2.《遂宁市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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