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关于印发《2015年开展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书面材料审核方案》的通知(市社保发〔2015〕8号)


市社保发〔2015〕8号
桂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关于印发《2015年开展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书面材料审核方案》的通知
各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本局相关科室、各参保单位:
现将《2015年开展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书面材料审核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2015年2月12日
2015年开展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书面材料审核方案
为做好2015年全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加强对参保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缴费基数申报和书面材料审核的范围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二)各类企业: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股份公司、各类劳务派遣机构、有限责任公司。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
二、缴费基数申报和书面材料的审核内容
(一)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申报的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缴费险种是否符合国家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参保单位2014年应发工资总额与其申报的缴费基数是否相符;
(三)欠缴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补缴情况。
三、稽核方法
采取书面申报与稽核相结合的方式
书面审核以单位书面申报为依据,稽核科根据单位书面申报情况确定稽核对象。书面申报与实际工资收入有出入的,以稽核数据为准。
四、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计算口径及申报依据
(一)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工资总额根据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及国统办字[1999]106号确定。包括以任何形式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性收入等。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否计入成本,是否列入国家规定的计征奖金税项目,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二)缴费基数的申报依据
1、参保单位依据上年度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即2014年1-12月工资总额),如实填报相关材料进行申报,经审核确认后作为2015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2015年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以本人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个人缴费基数。
2、机关、参公和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缴费基数统一按财政厅核定年度部门预算的单位医疗费全口径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申报缴费,即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应为基本工资加津贴补贴和奖金(或绩效工资)等应发全额工资核定口径计算。单位应当提供2015年6月财政统发工资表等资料由原市医保中心征管科核实后申报缴费。
3、通过劳务派遣方式用人的单位,劳务派遣机构应建立职工工资收入台帐,收入台帐须经实际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机构双方共同确认(见附件3)。
五、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
(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实行一年一定;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根据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核定;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保底封顶原则核定。
(二)参保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时间按时申报,逾期不报者,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待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按照规定结算。参保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按照《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三)凡未参加基数申报工作的单位,当年内不得随意变更缴费基数。
(四)未参加缴费基数申报的单位暂停办理职工减少人员的手续。
六、缴费基数申报和书面材料审查的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5年3月2日至2015年6月30日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地点:依仁路24号 桂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四楼 企事业科
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地点:中山南路86号 原桂林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四楼 征管科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地点:西凤路6号 原桂林市失业保险所三楼 征缴科
七、缴费基数申报和书面材料审查的流程
(一)参保单位按险种自带U盘分别到市依仁路24号桂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四楼企事业科,市中山南路86号原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四楼征管科,市西风路6号原市失业保险所三楼征管科领取文件,并拷贝《2015年桂林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可在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下载通知和有关表格。
网址:http://www.gxgl.lss.gov.cn
(二)认真核对参保信息数据,无误后按职工2014年实际工资收入如实填报《2015年度桂林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职工签字确认)(附件1)、社会保险事务代理机构填报《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与用工单位工资总额确认表》(附件3)。
拷贝的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与实际不一致时,不得擅自更改,须凭身份证分别到市社保局四楼经办大厅企事业科和原市医保中心四楼征缴科、原市失业所三楼征缴科填报《参保人员信息变更单》,按变更程序办理更正手续后,重新拷贝数据并填报上述表格。
(三)在规定时间内(6月30日前),携带经职工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的《2015年度桂林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以及与该表相一致的电子文档(U盘)(附件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附件5)分别交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四楼企事业科,原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四楼征管科,原市失业所三楼征缴科进行书面申报。
(四)没有通过审核的单位必须及时整改,按要求补充材料后重新审核;通过审核的单位,将填报的《2015年度职工缴费基数申报表》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十天。
职工对申报的缴费基数有异议的可以拒签,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应重新确定缴费基数后交职工签名确认,由稽核人员核定缴费基数。
(五)2015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未核定之前,我局暂按单位书面申报基数征收2015年相关月份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待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我局按照保底封顶原则生成2015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对之前各单位缴纳的2015年社会保险费进行差额结算,并以单位自行拷盘形式向各申报单位反馈结果。用人单位认真核对已生成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如有异议或更改应于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同确认,不再变更缴费基数。
八、需提供的资料
(一)书面审核
1、经员工签字确认的《2015年桂林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纸制版2份,见附件1;
2、《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原件1份,见附件5;
3、社会保险事务代理机构需提供《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与用工单位工资总额确认表》,见附件3。
(二)实地稽核
1、《2015年桂林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原件两份,见附件1;
2、《2015年桂林市社会保险稽核自查表》原件两份,见附件2;
3、《2014年度职工工资收入汇总表》纸质版及电子版;
4、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2014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能反映工资总额的各项费用明细表);
6、提供2014年与工资及福利相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本;
7、基本情况报告(包括:单位用工人数、工资总额及参保情况的说明。如涉及下列人员,还需提供如下材料:实习生提供实习协议、学生证或学籍证明;退休返聘提供身份证、退休证、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证等证中的其中任一证的复印件1份;在外单位参保提供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或者社保缴费证明);
8、其他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和必要的文件
九、工作要求
(一)用人单位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二)对逾期未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的,或出现少报、漏报、瞒报等行为的用人单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予以处罚。
(三)各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根据本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具体情况同步参照执行。
各部门业务联系电话:
桂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四楼企事业科:2106278
原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四楼征管科:2805275
原市失业保险所三楼征管科:2580129
桂林市社保局稽核科:2106285
网址:http://www.gxgl.lss.gov.cn
附件:
2015年桂林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2015年桂林市社会保险稽核自查表
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与用工单位工资总额确认表
2014年度职工工资收入汇总表
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