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通市生育保险医用材料 目录(试行)》的通知 通人社规〔2015〕1号


通人社规〔2015〕1号
各县(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江苏省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试行)》(苏人社发〔2014〕237号)和《南通市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试行)》(通人社规〔2014〕24号)有关规定,为保障生育保险待遇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规范生育保险医用材料管理,结合实际,制定了《南通市生育保险医用材料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生育保险医用材料目录》),现印发给你们。
一、《生育保险医用材料目录》的适用范围、支付等级、待遇支付以及信息系统维护、对接等按《南通市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生育保险诊疗项目服务目录》)执行。
二、参保人员在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发生的医用材料,属于《生育保险医用材料目录》范围的,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不属于《生育保险医用材料目录》范围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诊治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合并症及附带手术所需的医用材料,暂按《南通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的范围执行。
本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通州区遵照执行。
附件:附件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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