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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关于对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提高退休待遇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2014〕1010号)

2017-08-01 08:00:04 无忧保
关于对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提高退休待遇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GKYLC/2015-000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养老保险 发文日期 2015-02-26
名称   关于对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提高退休待遇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陕人社函〔2014〕1010号 主题词 重大贡献 高级 专家 退休 待遇 有关 通知
 

关于对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提高退休待遇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函〔2014〕1010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韩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础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6〕89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企业部分退休专家发放生活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3〕64号)文件中对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提高退休待遇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是指依据原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提高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退休费标准问题的通知》(陕人险发〔1991〕063号)规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获得以下科技奖励的人员:

1、1999年5月22日以前,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获得国家发明奖和国家自然科学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等奖的人员(集体奖指主要完成人);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人员,其中各等级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限额数为:特等奖不超过27人,一等奖不超过15人,二等奖不超过9人,三等奖不超过5人。

2、1999年5月23日以后,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人员。主要完成人限额规定如下:

 

主要完成人

国家自然科学奖

一等奖、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特等奖的具体授奖人数经国家自然科学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确定。

国家技术发明奖

一等奖、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特等奖的具体授奖人数经国家技术发明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确定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2004年科学技术部第9号令规定特等奖项目的具体授奖人数和单位数经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确定,2008年科学技术部第13号令规定,特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50人。

3、依据原《国家星火奖励办法》获得国家星火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等奖的人员。主要完成人限额为:特等奖不超过20人、一等奖不超过13人、二等奖不超过9人、三等奖不超过7人、四等奖不超过5人。

4、依据原《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获得省级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人员;依据《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获得省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人员。其中省最高成就奖授奖人数不超过2人,一等奖不超过11人、二等奖不超过9人、三等奖不超过7人。

5、1999年12月25日前,国家各部委授予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和1999年12月26日后,各省、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及中国人民解放军授予的科学技术奖按照其具体规定执行。

6、非政府部门授予的上述奖项,不在陕劳社发〔2006〕89号和陕人社发〔2013〕64号文件认定范围。

   二、人员认定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核有重大贡献高级专家资格时,必须依据申报单位提供的高级专家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获奖证书及获奖的相关评审材料原件,按照规定的范围进行审核,不得自行放宽条件。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标签:   待遇退休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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