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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民银行各支行,各区(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国有商业银行青岛市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青岛分行,邮政储蓄银行青岛分行,青岛银行,青岛农商银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的通知》(济银发〔2008〕205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担保贷款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2〕40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就业政策体系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的通知》(青政发〔2013〕2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贷款范围和条件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有效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后,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一)本市城乡失业人员、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随军家属、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工。
(二)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本市户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在校生和驻青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在校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
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从事个体经营的,须为营业执照注册人;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须为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方式创业的,创业时间以法定代表人变更时间为准且未申请过小额担保贷款(二次贷款除外)。
申请人须有具体经营项目、固定经营场所,并正常生产经营。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一)贷款额度。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最高1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可申请最高4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经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会同担保机构根据贷款人从事行业、经营状况、还款能力、吸纳就业人数、项目评估和反担保等情况确定。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贷款额度在15万元以上的,贷款期限内至少吸纳1名本市户籍城乡失业人员或高校毕业生就业;贷款额度在30万元以上的,贷款期限内至少吸纳2名本市户籍城乡失业人员或高校毕业生就业;吸纳就业人员以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数为准。
正常经营、无不良信贷记录、初次贷款期间内按规定带动就业的创业成功者,在还清贷款后3年内可申请二次小额担保贷款。二次贷款额度按上述规定执行,其中,吸纳就业人数为新增就业人数。
(二)贷款期限。首次及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期限分别不超过2年。对贷款期限不足两年的,按期还本付息后,可申请给予剩余期限的再次贷款。有逾期还款记录者,取消再次小额担保贷款资格。
(三)利率和经办银行。贷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各国有银行青岛市分行、股份制银行青岛分行、邮政储蓄银行青岛分行、青岛银行、青岛农商银行,均可申请办理小额担保贷款业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银行结合申办银行的贷款利率、服务质量、网点分布等因素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在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新的经办银行之前,原经办银行可按本通知规定继续办理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四)还款方式。小额担保贷款还款采取前12个月按月付息、后12个月按月还本付息的方式。其中,一年期以内贷款可以采取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方式还款。
三、贷款办理程序
(一)资格审查
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向户籍地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提出资格审查申请;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向户籍所属区(市)的就业服务中心提出资格审查申请。非本市户籍的,向注册地街道(镇)劳动保障中心或注册地所属区(市)的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1、从事个体经营申请人应填写《青岛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并提报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配偶户口簿、身份证、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在人力资源信息系统中确认是自谋职业状态);退役军人提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证》或由民政部门出具的自谋职业证明(证件);残疾人提供《残疾证》;随军家属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及有关部门出具的随军证明;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或《学生证》、《报到证》;
(3)工商营业执照(或有效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营业执照注册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5)反担保证明;
(6)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申请人应填写《青岛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并提报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配偶户口簿、身份证、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在人力资源信息系统中确认是自谋职业状态);退役军人提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证》或由民政部门出具的自谋职业证明(证件);残疾人提供《残疾证》;随军家属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及有关部门出具的随军证明;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或《学生证》、《报到证》;
(3)工商营业执照(有效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营业执照注册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5)反担保证明;
(6)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区(市)就业服务中心、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应通过人力资源信息系统,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申请人和招用人员是否已办理就业手续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审查经营范围是否属于微利项目。资格审查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当日完成,同时录入人力资源信息系统,并在《青岛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签署资格审查和微利项目审查意见。
(二)贷款申请。
申请人持经审核通过的《青岛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到经办银行申请贷款。经办银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要对申请人的贷款金额、贷款用途、经营状况、还贷能力等进行现场审核,依据有关标准和条件,确定贷款发放具体额度,并在《青岛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签署核贷意见,交申请人报送经办担保机构。
(三)担保审查。经办担保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人、抵押物和保证人等信息的真实性,经审查同意担保的,在《青岛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签署担保审查意见,预约申请人及相关人员签订《反担保合同》。
(四)签订合同。抵押房屋产权人或担保人与经办担保机构签订《反担保合同》,申请人当日持担保审查意见和《反担保合同》与经办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并交回经办担保机构办理担保手续。
(五)贷款发放。担保手续办理结束后,经办担保机构即时通知经办银行放贷。经办银行根据《个人借款合同》要求放款,并反馈经办担保机构。
四、贷款贴息
(一)贴息范围。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首次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不属于微利项目的,由借款人按照与经办银行的约定自行支付利息。微利项目是指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房地产、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外各类经营项目,经营项目以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范围为准。对创办家庭服务业机构和除国家限制行业外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人员二次担保贷款给予全额贴息,其他二次贷款利息的由贷款人支付,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划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二)贴息程序。对正常经营、诚实履约的微利项目创业者,在贷款期限内,其贷款利息由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月直接拨付经办银行,不需借款人付息。经办银行于每月结息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基准利率贴息资金审批表》,并附《小额担保贷款基准利率贴息明细表》,报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其中,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经办银行的贴息申请,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对逾期还款或恶意欠贷不还的,自逾期或欠贷之日起,贷款利息由借款人负担,有关部门对其所欠本金及应付利息一并追索。
(三)资金拨付。市就业服务中心每月10日前,汇总并审核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经办银行上报的贴息申请,填写《单位支出拨款申请表》,报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由市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就业服务中心拨付经办银行。其它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对经办银行提报的材料审核无误后,填写《单位支出拨款申请表》,每月审核汇总报经当地人民银行、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由当地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拨付经办银行。在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试点期间,各区(市)补充担保基金以及参加失业保险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创业者的贴息资金可从市级统筹的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中列支,按照失业保险基金拨付程序办理。
五、担保和反担保
(一)担保基金。市本级及各区(市)要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多渠道筹集,专门用于为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超过贷款担保基金余额的5倍。
(二)担保机构。市、区(市)两级都要成立政策性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担保费由财政部门、人社部门共同核定,青岛市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中心担保费从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他区(市)担保费从本级就业专项资金列支。担保机构担保费按每担保一笔1500元的标准核定,年度担保费总额不得超过下述规定:年度新增担保贷款本金2亿元(含2亿元)以下部分,按照担保贷款本金的2%;年度新增担保贷款本金2亿元以上部分,按照担保贷款本金的1%超额累进计算。
1、市级担保机构。青岛市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中心负责市级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的管理,与经办银行签署合作协议,承担担保机构职责。
2、区(市)担保机构。其他区(市)成立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机构负责当地担保基金的运作,与经办银行签署合作协议,承担担保机构职责。暂不具备成立担保机构条件的,可由财政部门直接将担保基金存入指定的经办银行,由担保基金直接提供担保。财政部门应与经办银行签署合作协议,由经办银行承担担保机构的相应职责。
(三)反担保方式。申请人应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为贷款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可采用房屋抵押方式和保证人担保方式。
1、房屋抵押。申请人提供的抵押房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产权清晰,未处于抵押或拆迁冻结期,并征得房屋产权人以及同住人同意。
2、保证人担保。下列自然人可为申请人提供第三方信用反担保。
(1)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
(2)具有稳定职业且月收入5000元以上,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本市户籍在职职工。
其中,贷款金额在15万元以下的(含15万元),需1人担保;贷款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需2人担保。保证人须距离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上,保证人之间为无限连带责任。
六、贷款管理及清偿处理
(一)贷款发生逾期,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要积极做好贷款催收工作;贷款发生代偿,担保机构要会同经办银行依法向借款人及反担保人追索,对于无担保机构的由经办银行负责催收追偿。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配合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回收工作,稳步推进信用社区建设,努力提高小额担保贷款拉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对当年贷款回收率达到95%以上的,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银行可视财力情况,按照不超过贷款回收额1%的比例对担保机构、就业服务机构和经办银行给予奖励。
(二)对恶意欠贷不还的,由担保机构负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借款人和反担保人追偿、催收未清贷的资金,经办银行要将其不良记录输入金融征信系统。
七、工作要求
(一)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配合做好有关核查工作,并保证按时还贷。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或签订虚假合同的,取消其申请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小额担保贷款;贷款合同期内,借款人终止创业或带动就业人数达不到要求的,由经办银行会同担保机构收回贷款,逾期不还的,不予贴息。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目标纳入就业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建立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工作分工,加强对借款人的资格审查,严格确认微利项目。要做好贷款发放及贴息相关台账,要将创业者和带动就业人员信息录入就业信息系统实施网络化管理。
(三)担保机构负责小额担保贷款项目的评估、审查,履行担保职责,实施债务追偿。建立保前评估、过程监控、保后追偿与处置的担保操作规程。
(四)经办银行要制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制度,建立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办理绿色通道,加强贷前、贷后管理。要严格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如实填写贴息资金申报材料并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告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回收和管理工作情况。要按照贷款管理程序做好贷款催收工作,履行贷款风险管理责任,定期向担保机构提供贷款风险分类情况并于每月后5日内向人民银行报送《青岛市小额担保贷款情况月报表》。
(五)人民银行负责指导承贷银行按规定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督导金融机构制定小额担保贷款操作流程和审批办法,督促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将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作为信贷政策导向评估和金融机构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加强对经办银行的现场检查,确保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到实处。
(六)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程序进行监管。对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冒领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追缴全部资金,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目标管理,做好小额担保贷款资金预算安排,不断扩大贷款规模,要做好贷款的跟踪服务,进一步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深入开展。
(八)除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外,其他区(市)要参照本通知,制定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2013年底前向社会公布本区(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之处,按照本通知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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