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纪要》有关内容,现将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调整的政策通知如下:
一、职工购买住房并享有共同产权的职工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可以提取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应出具相应的证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提取手续。
二、放宽缴存期限。职工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三、适度提高贷款额度。原定的单职工贷款最高额度35万元不变,双职工缴存家庭贷款额度调整到最高4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最长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四、享有共同产权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成员购买住房(仅限配偶、直系血亲父母及子女),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增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房产抵押担保方式。
六、推进异地贷款业务。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
新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嘉峪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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