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合理有效使用,安全保值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和《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分为住房公积金个人抵押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抵押贷款)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按揭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按揭贷款)。公积金抵押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来源的,借款人提供抵押,由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承办银行发放的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公积金按揭贷款是指借款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按规定比例向公积金中心签约楼盘缴纳购房首付款后,承诺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在所购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未颁发且未办妥住房抵押登记手续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承担回购义务的一种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方式。
第三条 公积金中心为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公积金贷款申请的核准,同时检查、监督公积金贷款的使用情况。公积金中心下设的管理部,分别承办所在市(县)和地区的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四条 公积金中心委托指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委托银行应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公积金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接受公积金中心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职工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
1.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2.后调入本市工作的职工,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3.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户籍在本市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房,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具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购买自住住房的相关材料:
1.公积金抵押贷款:借款人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交款收据或购房契税发票,且购房日期至申请贷款日期间隔不得超过五年。
2.公积金按揭贷款:借款人在公积金中心签约楼盘购买自住住房,并提供公积金中心与签约楼盘协议规定日期内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和预收款专用发票。
(三)同一户口其它家庭成员购房:
1.公积金抵押贷款:在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下,与其在同一户口中的成员,包括配偶、子女(未婚)购房时,职工本人可申请公积金抵押贷款;为父母购房时,职工本人未婚可申请公积金抵押贷款。
2.公积金按揭贷款:在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下,职工本人或与配偶共同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按揭贷款。
(四)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人及共同还款人信用良好,公积金贷款和商业住房贷款已结清,有偿还本息的能力。
(五)借款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购房合同已在鸡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六)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
(七)法律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公积金贷款的发放以家庭为单位。
第七条 职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公积金中心将不受理其贷款申请:
(一)单位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二)上次购房提取公积金时间距本次申请贷款时间间隔少于6个月。
(三)家庭成员中已经办理过贷款且该笔贷款尚未结清。
(四)本人及共同还款人的征信报告中最高逾期期数高于6期的。
(五)本人及共同还款人在公积金中心贷款系统中曾经连续6期(含6期)以上未还款。
(六)本人及共同还款人因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在管理中心有不良记录;
(七)以家庭为单位,所购住房为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
第八条 职工购买同一处房产只可办理一次公积金贷款。再次购买此处房产者如需办理公积金贷款必须出具二手房过户契税发票。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九条 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为40万元。职工所购房屋为家庭首套住房的,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最高额度上调为50万元。
第十条 公积金贷款额度的确定:
1.公积金抵押贷款:按抵押房屋评估价的50﹪-60﹪确定贷款额度,且不超过购房金额。
2.公积金按揭贷款:借款职工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第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借款人贷款期限不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借款职工用于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其利率按照不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利率。
第四章 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流程
第十三条
(一)公积金抵押贷款:
借款人到公积金中心或各管理部填写《鸡西市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核准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及结婚证,单身需提供单身证明。
2.抵押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及结婚证,单身需提供单身证明。
3.借款人夫妻双方工资收入证明。
4.抵押房照。
5.五年以内的购房手续。商品房需提供购房合同及交款收据,如所购商品房可以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必须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销售不动产发票或预收房款专用发票;产权转让房需提供契税完税凭证;动迁房需提供动迁协议及交款收据,其它情况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手续。
6.抵押房屋评估报告。
7.夫妻双方征信报告。
8.公积金中心需要出示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公积金按揭贷款:
借款人到公积金中心或各管理部填写《鸡西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申请核准表》,提交下列资料:
1.借款职工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及结婚证,单身需提供单身证明。
2.借款职工夫妻双方工资收入证明。
3.购房合同和商品房预收房款专用收据原件。
4.夫妻双方征信报告。
5.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借款人夫妻双方及抵押人夫妻双方须到公积金管理中心现场签字。
第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调查、审核同意后,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手续,受托银行办理发放贷款手续。
第十六条 借款职工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金额,从贷款发放的次月起,按照公积金中心统一规定和程序开始还款。
第十七条 借款人还清公积金贷款6个月后,没有不良记录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按第二套房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职工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因工作需要在异地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配合借款人出具有效证明在异地办理公积金贷款。
第十九条 贷款抵押
(一)公积金抵押贷款:
1.借款人可以用自有或第三人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房产抵押。
2.自有或第三人房产抵押的,应当经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抵押登记。
3.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允许用住宅楼房或非住宅楼房作抵押。
4.房屋在抵押期内,借款人有维修、养护、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的监督检查。
(二)公积金按揭贷款:
借款人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先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同时承诺在所购住房竣工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办理现房抵押登记手续。
第五章 贷款的偿还
第二十条借款人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2/3。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偿还。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持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和最后一次还款收据到公积金中心领取房屋他项权证,凭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解除他项权利登记表及他项权证再到产权管理部门领取抵押房屋所有权证。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公积金中心将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加收罚息。罚息由受委托银行直接从借款人还款账户划收。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后在没有逾期的情况下,一年以后可用本人及其共同还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的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申请办理年冲还贷款业务时,借款人及其共同还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余额不得少于一年的还款额。贷款满一年后借款职工可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在未还清贷款本息前移居国外、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由共同借款人继续履行借款合同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开发商管理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按揭贷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按揭贷款申请。内容包括:申请贷款金额、有无在建工程抵押、有无开发贷款、开发贷款银行、开发贷款额等基本情况。
2.申请按揭贷款项目必须五证齐全。五证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按揭贷款楼盘须为现房或主体结构封顶的期房,要求三供(供暖、供水、供电)一排(排水)已入户,小区绿化完成三分之一,达到入住条件。
4.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机构代码证均在有效期内,同时需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税务登记证、董事会章程。
5.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公积金中心、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协议》。
6.同意公积金中心对每笔发放给借款职工的贷款扣划购房金额的20%,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阶段性保证金,待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助借款职工办理完《房屋他项权利证》,并交付公积金中心收存后,公积金中心全额一次性退还房地产开发企业保证金。
7.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原因,造成个人住房公积金被套取、骗贷,按实际发生额用保证金偿还本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一) 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 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借款职工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四)未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借款人将抵押房屋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第二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有权对公积金贷款的使用情况和偿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借款人应主动配合。
第三十条 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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