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关于做好参保职工班赈期合并症、并发症住院费用结算衔接工作的通知( 佛社保函[2014] 136 号)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佛社保函[2014] 136 号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做好参保职工班赈期合并症、并发症住院费用结算衔接工作的通知
各区社保局、市局有关科室,各定点医疗(生育)保险机构: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以及《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 (佛人社函(2014 ] 704 号)的规定,为确保参保职工娃振期合并症、并发症住院费用结算的过渡衔接,现将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2014 年12 月31 日前就医确认凭证已生效的参保女职工,如因娃振合并症、并发症于2014 年12 月31 日前入院,于2015 年1月1 日(含)后出院,出院时不伴分娩或流产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结算:
(一)2014 年12 月31 日(含)前住院的医疗费用,由市内各定点医疗机构按生育保险规定与参保职工在医院办理即时结算;2015 年1 月1 日(含)之后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即时结算。
(二)符合零星报销条件的参保职工,其当次住院的所有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核报。
二、2015 年1 月1 日(含)之后因娃振期合并症、并发症住院的参保职工,按文件规定其住院医疗费用按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核报。
三、请各区局及各定点医疗(生育)保险机构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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