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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张人社字〔2014〕277号)

2017-08-02 08:00:03 无忧保

张人社字〔2014〕277号

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张 家 口 市 财 政 局

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市政府制定并下发了《张家口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暂行办法》(政办字〔2014〕108号文件),原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同时废止。为做好制度的平稳过渡和政策的顺利衔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1月1日起。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6万元。

二、居民医保参保患者,从2014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医药费,按年度涉及大额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的,仍有原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按原政策理赔,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协助清算。

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张家口市财政局

2014年12月17日

标签:   统筹基金医疗保险保险医疗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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