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佳人社发〔2014〕248号)


佳人社发〔2014〕248号
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人社局、社保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和《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遗留问题的意见》(黑人社发[2014]52号)精神,现就解决我市未参保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遗留问题,制定本方案。
一、未参保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的范围
1、2014年8月31日前具有我市城镇户籍;
2、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等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所在企业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
3、2014年8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人员。
二、申报申请程序
申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未参保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以下简称申请纳入人员)向用人单位或单位主管部门提出个人申请,并填写《黑龙江省未参保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申请表》(见附件1)。
申请纳入人员原则上应向本人最后一个城镇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相关材料。用人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已不存在的,应向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最后一个城镇用人单位和单位主管部门均不存在的,可向当地工信部门提出申请(单位主管部门或工信部门以下统称单位主管部门)。
三、申报材料
申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须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改制相关材料(说明已无生产能力、无缴费能力)。
3、申请纳入人员签字确认的《黑龙江省未参保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申请表》及1寸免冠照片5张。
4、《黑龙江省未参保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申报审批表》(见附件2)。
5、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户口簿》原件及户口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7、相关原始证明材料。申请纳入人员需提供相应的原始档案资料。对无法提供原始档案资料或原始资料不全的,可提供以下能够证明其工作时间和经历的资料:
(1)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劳动合同书》、企业录用时的审批表及名册等。
(2)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
(3)用人单位历年工资发放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及其它能够证明工资发放情况的相关资料等。
(4)其他能够说明本人身份及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各种有效证明书等。
(5)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能够证明其曾在集体企业等工作经历的户籍底案。
四、审批程序
1、单位主管部门预审。单位主管部门接到用人单位或申请纳入人员申报材料后应进行预审,在《黑龙江省未参保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申报审批表》中签署预审意见后,填写《黑龙江省未参保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审批名册》(见附表3),并将相关材料报县(市)区审核工作小组。
2、县(市)区初审。县(市)区审核工作小组接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在《黑龙江省未参保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申报审批表》中签署初审意见。同时通知单位主管部门对通过初审的申请纳入人员情况在原单位、街道社区或单位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并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公示期为一周。
在公示期间,对审核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单位主管部门向审核工作小组提出复查申请。
3、录入基本养老保险系统。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纳入人员,由县(市)人社局将《黑龙江省未参保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审批名册》、《黑龙江省未参保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申报审批表》和相关材料录入基本养老保险系统(各区不需录入)。
4、上报市审批。县(市)区审核工作小组将申报纸质材料报市审核工作小组审批,市属企业申请纳入人员申报纸质材料由单位主管部门直接上报市审核工作小组审批;市人社局录入市区人员信息;并通过企业养老保险系统完成数据审批。
5、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等手续。市、县(市)审核工作小组将审批人员名册移交给同级社保经办机构,并通知单位主管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审批结果为通过审批的申请纳入人员办理参保登记等相关手续;单位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通过审批的申请纳入人员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领取基本养老金等相关手续。
五、缴费标准及基本养老金核定水平
1、通过审批的申请纳入人员,从2014年8月31日起一次性往回补缴15年或者补缴至“统帐结合”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缴费基数为各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缴费比例统一为20%,其中记入个人账户的比例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其余部分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2、通过审批的申请纳入人员,2015年2月底以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收取跨年度的利息,基本养老金统一从2014年9月1日起予以计发。
2015年3月1日以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应按政策规定补缴跨年度的利息,基本养老金从缴费的次月起予以计发。
截止2015年底以后不再受理补缴。
3、基本养老金标准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发[2005]17号)规定计算。
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70周岁以下的按照实际对应的年龄数计发;70周岁以上的为56个月。
4、纳入人员按照政策规定参与2015年及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5、纳入人员尚未领取或者未领取完个人账户储存额死亡的,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
六、纳入人员管理
申请纳入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其相关材料应移交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不得向纳入人员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纳入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从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起,本人应当按相关规定如期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认证,逾期未进行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七、组织机构
成立市未参保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审核工作小组。
组长:市委常委、副市长 王平
成员单位:市人社局
市社保局
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
市监察局
市公安局
市工商局
市档案局
市工会
市信访局
市工信委
市商务局
各县(市)区政府
市审核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负责此项工作的综合协调。
联系人:孔繁姝、马立强 ,联系电话:8222405
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八、时间安排
1、12月5日-20日:在政府网站、市人社局网站发布通知,进行政策宣传。申请纳入人员向用人单位或单位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单位主管部门预审并签署意见,统一将申报材料上报县(市)区审核工作小组审核。
2、12月21日-25日:县(市)区审核工作小组对申请纳入人员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工作结束后,通知单位主管部门在相应地点张榜公示,将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信息录入基本养老保险系统,纸质材料上报市审核工作小组审批。
3、12月26日-12月30日:市审核工作小组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上报省人社厅进行备案,审批结果同时反馈到社保经办机构及单位主管部门。
4、2015年1月:社保经办机构为通过审批的申请纳入人员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单位主管部门通知申请纳入人员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领取基本养老金等相关手续。
九、工作要求
一是高度重视,加大宣传。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是我市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时间紧迫。特别是今后除国家出台新的政策,省级不再出台一次性往回补缴等优惠政策。因此,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使符合条件的人员真正把握住此次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机会,避免出现新的遗漏。
二是精心组织,按时完成。要按规定时间完成企业申报、初审、审批、缴费等工作,确保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及时兑现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执行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三是严肃纪律,严格把关。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严禁擅自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坚决杜绝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特别是非城镇户籍人员纳入实施范围。对审批过程中违反政策,擅自扩大实施范围或不作为的工作人员和主管领导,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通报、处理。
附件:1、黑龙江省未参保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申请表
2、黑龙江省未参保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批表
3、黑龙江省未参保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审批名册
佳木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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