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部省属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358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部省属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部省属企业:
为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审批管理与参保管理的衔接,方便企业办事,经研究,决定将在市、县参保的部省属企业职工退休审批下放其属地办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1月1日起,凡在市、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由省厅负责职工退休审批的部省属企业,其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除从事特殊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休审批由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外,其他职工的退休审批均由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二、各有关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职工退休审批管理的要求,切实做好部省属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服务。
三、各有关部省属企业要及时与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联系,了解当地办理职工退休审批手续的具体规定,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情况。
四、各有关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各有关部省属企业在办理职工退休审批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厅养老保险处联系。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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