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关于印发《广元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7-08-04 08:00:03 无忧保
  广住发〔2014〕40号                     签发人:赵晓春   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广元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科室、管理部:   为规范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广元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广元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广元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10月15日   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14年10月15日印发   附件:   广元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条例》、《广元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用所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受托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借款,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具备所有权的财产或本人预购商品房作为抵押物或质押物,或由具有保证资格的第三方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   第二章  贷款的条件、用途、流程、资料   第四条贷款的条件   (一)借款人是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的在职职工(含进城务工人员、自由职业者),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无欠缴。夫妻双方只能以一方作为主贷人申请贷款;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的缴存人,须账户启封并重新按时足额缴存满一年以上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借款人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满一年;借款人未支取过住房公积金或支取后继续缴交满一年以上;   (三)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原则上不受理借款人征信记录有连续达到90天或累计达到180天未按时归还借款的贷款申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能提供《担保法》、《物权法》规定的合法有效的贷款抵押财产、连带担保保证文书;   (五)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含单位部分)原则上应缴交至申请之日的上一月;   (六)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商品房合同签订时间一年或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二手房不得超过过户后半年;   (七)借款人提供现房抵押时,抵押物两证办证时间超过一年的需重新评估,评估机构需是在中心登记备案的机构;   (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九)中心及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贷款用途   (一)广元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缴交职工在广元市行政辖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理自住住房或偿还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时,可以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广元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缴交职工到省内其他城市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省内其他城市的自住住房商业银行贷款时,可以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广元市行政辖区范围外的住房公积金缴交职工到广元市行政辖区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  贷款流程   (一)借款人书面向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并如实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表》,按要求提供贷款所需的各种资料;   (二)中心对借款人所提供的贷款资料进行审查、并对贷款用途、条件、抵押、征信等情况进行综合审核,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做出是否同意贷款的答复;   (三)同意贷款的,借款人携身份证明及借款手续与贷款人签订《广元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四)借款人办理抵押手续;   (五)抵押手续办理后,资料返回中心和贷款人;   (六)中心划转委托贷款资金;   (七)贷款人发放贷款;   (八)借款人按月归还借款。   第七条贷款资料   (一)广元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缴交职工在广元市行政辖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理自住住房或偿还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所需贷款资料:   1、购买商品住房申请贷款所需资料   (1)《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表》(原件一份);   (2)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储金卡(原件);   (3)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明(验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复印件二份);   (4)借款人婚姻证明(验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二份或未婚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5)借款人(夫妻双方)个人收入情况证明(原件各一份、复印件各一份);   (6)借款人购房首付票据(验原件、复印件二份);   (7)借款人(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原件各一份);   (8)借款人所购住房登记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9)开发商出具的保证函(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10)购买商品房以本地现房作抵押的,还需提供抵押物两证原件(复印件二份)、评估报告(原件二份)、抵押物所有人身份证明(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二份,包括共有人);   (11)开发商收款账户、账号及保证金账户、账号(复印件二份,加盖开发企业鲜章)。   2、借款人购买二手住房申请贷款所需资料   (1)《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表》(原件一份);   (2)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储金卡(原件);   (3)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明(验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复印件二份);   (4)借款人婚姻证明(验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二份或未婚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5)借款人(夫妻双方)个人收入情况证明(原件各一份、复印件各一份);   (6)借款人(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原件各一份);   (7)借款人购房首付票据(验原件、复印件二份);   (8)借款人房屋买卖契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9)原房屋所有权人(含共有人)身份证、结婚证(验原件、复印件各二份,申请贷款前需先到中心核实盖章);   (10)产权过户后的房权证、土地证、契税发票(验原件、复印件各二份)、评估报告(原件二份);   (11)中介机构收款帐户、账号或卖房人收款帐户、帐号(复印件各二份,中介机构需加盖鲜章、个人需按手印)。   3、借款人购买集资建房申请贷款所需资料   (1)《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表》(原件一份);   (2)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储金卡(原件);   (3)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明(验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复印件各二份);   (4)借款人婚姻证明(验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二份或未婚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5)借款人(夫妻双方)个人收入情况证明(原件各一份、复印件各一份);   (6)借款人购房首付票据(验原件、复印件二份);   (7)借款人(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原件各一份);   (8)借款人所购住房的登记备案购房合同或协议(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9)职能部门出具的同意集资建房的立项批文(验原件、复印件二份);   (10)《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验原件、复印件各二份);   (11)修建方出具的保证函(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12)修建方的收款账户、账号及保证金账户、账号(复印件二份,加盖修建方鲜章);   (13)购买集资建房提供其他现房抵押的还需提供抵押物两证原件(复印件二份)、评估报告(原件二份),抵押物所有人身份证明、婚姻证明(验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各二份;单身职工提供未婚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包括共有人)。   4、大修理和翻建自住住房申请贷款所需资料   (1)《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表》(原件一份);   (2)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储金卡(原件);   (3)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明(验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复印件二份);   (4)借款人婚姻证明(验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二份或未婚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5)借款人(夫妻双方)个人收入情况证明(原件各一份、复印件各一份);   (6)借款人购房首付票据(验原件、复印件二份);   (7)借款人(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原件各一份);   (8)大修理住房须提供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大修鉴定意见书和工程预算报告(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验原件、复印件二份);   (10)抵押物两证(验原件、复印件二份)、评估报告(原件二份)、抵押物所有人身份证明、婚姻证明(验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各二份;单身职工提供未婚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包括共有人);   (11)承建方收款账户、账号(复印件二份,加盖修建方鲜章或手印)。   5、自建自住住房申请贷款所需资料   (1)《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表》(原件一份);   (2)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储金卡(原件);   (3)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明(验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复印件二份);   (4)借款人婚姻证明(验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二份或未婚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5)借款人(夫妻双方)个人收入情况证明(原件各一份、复印件各一份);   (6)借款人(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原件各一份);   (7)《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验原件、复印件二份);农村自建房提供村建办、集体土地相关手续;   (8)有关土地和修建费用的评估报告(原件二份);   (9)抵押物两证(验原件、复印件二份)、评估报告(原件二份)、抵押物所有人身份证明、婚姻证明(验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各二份;单身职工提供未婚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包括共有人)。无抵押物申请十万元以下贷款,需找一位住房公积金缴交职工或第三方担保公司进行担保;   (10)承建方收款账户、账号(复印件二份、加盖鲜章或手印)。   6、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所需资料   (1)《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表》(原件一份);   (2)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储金卡(原件);   (3)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明(验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复印件二份);   (4)借款人婚姻证明(验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二份或未婚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5)借款人(夫妻双方)个人收入情况证明(原件各一份、复印件各一份);   (6)借款人(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原件各一份);   (7)借款人与商业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验原件、复印件各二份);   (8)商业银行出具的连续三月还款记录和贷款余额证明(原件各一份加盖商业银行鲜章、复印件各一份);   (9)本地抵押物两证(验原件、复印件二份)、评估报告(原件二份)、抵押物所有人身份证明、婚姻证明(验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各二份;单身职工提供未婚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包括共有人);   (10)借款人在商业银行的还款账户、账号。   (二)广元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缴交职工到省内其他城市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省内其他城市的自住住房商业银行贷款所需资料   1、借款人购买商品住房申请贷款所需资料   (1)《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表》(原件一份);   (2)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储金卡(原件);   (3)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明(验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复印件二份);   (4)借款人婚姻证明(验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二份或未婚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5)借款人(夫妻双方)个人收入情况证明(原件各一份、复印件各一份);   (6)借款人购房首付票据(验原件、复印件二份);   (7)借款人(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原件各一份);   (8)借款人所购住房登记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9)本地抵押物两证(验原件、复印件二份)、评估报告(原件二份)、抵押物所有人身份证明、婚姻证明(验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各二份;单身职工提供未婚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包括共有人);   (10)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二份,加盖开发企业鲜章);   (11)开发商收款账户、账号及保证金账户、账号。   2、购买二手住房申请贷款所需资料   (1)《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表》(原件一份);   (2)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储金卡(原件);   (3)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明(验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复印件二份);   (4)借款人婚姻证明(验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二份或未婚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5)借款人(夫妻双方)个人收入情况证明(原件各一份、复印件各一份);   (6)借款人(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原件各一份);   (7)借款人购房首付票据(验原件、复印件二份);   (8)借款人房屋买卖契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9)原房屋所有权人(含共有人)身份证、结婚证(验原件、复印件各二份,申请贷款前需先到中心核实盖章);   (10)产权过户后的房权证、土地证、契税发票(验原件、复印件各二份);   (11)本地抵押物两证(验原件、复印件二份)、评估报告(原件二份)、抵押物所有人身份证明、婚姻证明(验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各二份;单身职工提供未婚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包括共有人);   (12)中介机构收款帐户、账号或卖房人收款帐户、帐号(复印件各二份,中介机构需加盖鲜章、个人需按手印)。   3、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所需资料   (1)《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表》(原件一份);   (2)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储金卡(原件);   (3)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明(验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复印件二份);   (4)借款人婚姻证明(验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二份或未婚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5)借款人(夫妻双方)个人收入情况证明(原件各一份、复印件各一份);   (6)借款人(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原件各一份);   (7)借款人与商业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验原件、复印件各二份);   (8)商业银行出具的连续三月还款记录和贷款余额证明(原件各一份加盖商业银行鲜章、复印件各一份);   (9)本地抵押物两证(验原件、复印件二份)、评估报告(原件二份), 抵押物所有人身份证明、婚姻证明(验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各二份;单身职工提供未婚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包括共有人);   (10)借款人在商业银行的还款账户、账号。   (三)广元市行政辖区范围外的住房公积金缴交职工到广元市行政辖区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所需贷款资料   1、购买商品住房申请贷款所需资料   (1)《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表》(原件一份);   (2)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缴存证明(原件各一份,加盖缴交中心鲜章);   (3)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明(验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复印件二份);   (4)借款人婚姻证明(验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二份或未婚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5)借款人(夫妻双方)个人收入情况证明(原件各一份、复印件各一份);   (6)借款人购房首付票据(验原件、复印件二份);   (7)借款人(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原件各一份);   (8)借款人所购住房登记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9)本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担保证明或担保公司担保证明;   (10)开发商收款账户、账号及保证金账户、账号(复印件二份,加盖开发企业鲜章)。   2、购买二手住房申请贷款所需资料   (1)《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表》(原件一份);   (2)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缴存证明(原件各一份,加盖缴交中心鲜章);   (3)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明(验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复印件二份);   (4)借款人婚姻证明(验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二份或未婚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5)借款人(夫妻双方)个人收入情况证明(原件各一份、复印件各一份);   (6)借款人购房首付票据(验原件、复印件二份);   (7)借款人房屋买卖契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8)原房屋所有权人(含共有人)身份证、结婚证(验原件、复印件各二份,申请贷款前需先到中心核实盖章);   (9)产权过户后的房权证、土地证、契税发票(验原件、复印件各二份);   (10)本地抵押物两证(验原件、复印件二份)、评估报告(原件二份)、抵押物所有人身份证明、婚姻证明(验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各二份;单身职工提供未婚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包括共有人);   (11)本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担保证明或担保公司担保证明;   (12)中介机构收款帐户、账号或卖房人收款帐户、帐号(复印件各二份,中介机构需加盖鲜章、个人需按手印)。   第八条 自由职业者(不以单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还需提供本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担保证明或担保公司担保证明。   第三章 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必须严格执行管委会的规定。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确定,市县区执行同一标准。最高贷款额度调整后,中心按新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最高贷款额度范围内的同时,最高不得超过房价(或抵押物价值)的80%。农村自建房,借款人无抵押物时,需由一位本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提供连带偿还责任书面担保或担保公司担保申请十万元以内的贷款。   第十二条 借款人月平均偿还贷款的本息总额不得超过其家庭月收入的40%。   第十三条具体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申请人申请,以及申请人还贷能力、个人信用状况、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购建房状况(位置、面积、价格或评估价值等)、借款人的职业稳定情况和有效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以整年计算。贷款期限最短期限为一年,最长为三十年,原则上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对于具有偿还能力且信用良好,能有效实施贷后管理的职工,在其子女(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提供连带偿还责任书面担保的情况下,最长可将贷款期限延至退休后10年。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产作抵押的,其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证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即剩余有效年限。   第十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执行。若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时,其合同利率从第二年1月1日起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 贷款的担保及处置   第十六条  贷款的担保可采取房产抵押、质押、保证三种方式。   第十七条以房产所做抵押的贷款   1、以预购商品房作抵押的贷款   (1)中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备案制度管理。开发企业备案需符合以下条件: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证;原则上开发企业需缴交住房公积金;在中心指定的委托银行开设保证金账户,并按贷款金额的5%存入保证金(已缴保证金按原政策执行)。   (2)借款人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必须到政策规定的职能部门办理购房合同备案登记、抵押预登记手续。借款人所购商品房他项权利证未办理完成前由开发企业提供阶段性担保,待房产、土地抵押的他项权利证书交至贷款人后方可支取保证金,并终止担保义务。   2、以现房作抵押的贷款。在发放贷款前抵押人必须到政策规定的职能部门办理好土地证、房产证的抵押登记手续。借款人以共有财产作为抵押的,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方可办理抵押。现房抵押的价值,按照购买住房的总价款或者该房产的评估价值确认(以低的为准)。   第十八条质押贷款   (一)借款人采用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有价证券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本息,出质人必须与贷款人签订书面质押合同,按有关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有价证券交由贷款人保管。   (二)可作为质押物的有效证券包括: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个人定期储蓄存单。质押率不得超过质押有价证券面值的80%。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在质押期内,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其质押物。质押物如因贷款人的原因发生损毁、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 第三方提供担保的贷款   (一)借款人申请贷款不能提供中心认可的抵押时,可以由第三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第三方保证人承担借款连带偿还责任。   (二)第三方保证人必须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担保公司,并经中心确认,签订合作协议。保证人提供担保时必须向中心出具正式担保函,中心不能落实抵押物的,保证人必须向中心存入保证金(按贷款金额的5%)。   (三)第三方保证人对于经营情况变更必须提前通知中心,并接受中心监督。   第二十条  贷款抵押物的处置   (一)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未满之前,借款人不得擅自处置。   (二)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合同的,贷款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追究保证人的连带责任。   (三)第三方保证人违约,中心可取消其保证人资格,原担保合同继续有效,第三方保证人负责对中心造成损失进行赔偿。   (四)处置抵押物时,中心有优先受偿权,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价款超出应偿还部分(含诉讼相关费用和处置费用)的,中心应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借款合同终止。终止后,借款人到相关部门解除设定的抵押权。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三方保证人提供保证金扣收进账单复印件、贷款结清证明、保证金退付申请等手续向中心书面申请退付保证金,中心审批后退付。   第五章  贷款的归还   第二十二条 借款职工办理贷款后,必须按合同约定时间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可到委托银行柜台归还,也可存入还贷卡中由委托银行按月扣收。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按月向中心提供逾期贷款情况,并协助中心对借款人的逾期贷款进行催收。中心建立贷款逾期贷款催收台帐,按月催收逾期贷款。   第二十四条以房产作抵押、以质押方式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借款人累计五期未归还贷款本息时,中心向借款人发放“催收律师函”,借款人在一月内仍未归还逾期贷款本息,中心可直接扣收借款人(夫妻双方)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储金归还借款本息;借款人累计六期未归还贷款本息时,中心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强制执行,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   第二十五条 通过第三方担保方式申请贷款借款人,累计六期未归还贷款本息时,中心向第三方保证人发放催收通知书,第三方保证人在二个月以内没有履行连带偿还责任,中心向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贷款满一年后,可以申请提前归还贷款。提前一次性归还贷款时,借款人提前五个工作日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可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提前部分归还贷款时,借款人在贷款开始到贷款结清日之间,可分五次(含最后一次全部结清)申请提前部分还贷,还贷金额以万元整数位为单位,每年不得超过一次;借款人申请提前部分还贷时,提前五个工作日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可提前偿还部份贷款本息。   第六章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贷款抵押物变更时,需提前五个工作日向中心提起书面(申请应包括借款人情况、贷款情况、原抵押物情况、变更原因、新抵押物情况等内容)申请,新抵押物价值不得低于原抵押物价值。中心审批同意后到贷款人处办理变更手续,新抵押物抵押手续办理好后,贷款人需向中心出具抵押物收妥通知书或中心(贷款人)收到三方担保函后,解除原抵押物的抵押。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益人或监护人有义务继续履行《借款合同》,贷款结清后,中心(贷款人)退还抵押物或质押物借款合同终止;如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益人或监护人不愿继承抵押物和贷款债务,中心可处置抵押物。   第二十九条 保证人丧失担保资格或能力、发生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新的保证人,并重新签订保证合同或补充协议。   第三十条由于不可抗拒力的原因导致抵押房屋损毁,或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的房屋纳入拆迁范围的,借款人应及时通知中心或贷款人,并用保险赔付金或拆迁补偿金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出售用贷款所购且设定为抵押物的住房,需先结清贷款本息。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需向中心提供贷款人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中心把抵押物或质押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及有关担保合同终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按照《广元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实施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标签:   住房公积金公积金公积金贷款市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贷款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