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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08-04 08:00:03 无忧保
  甘人社发[2010]19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5号)精神,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省政府批准,现将我省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范围   从2010年1月1日起,为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和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手续的企业退职人员(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标准   (一)普调基本养老金   1.按退休(职)人员平均调整。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增加58元;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增加4l元。   2.按退休(职)人员全部缴费年限调整。在普调第1项的基础上,退休(职)人员,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年限,下同)每满一年增加3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3.按退休(职)人员年龄调整。在普调第1、2项的基础上,截止2009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再增加30元;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再增加35元;满80周岁及以上的,再增加40元。   4.给2009年1—6月退休(职)的人员补调。凡2009年1—6月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含按甘政办发[2009]163号文件一次性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未参保集体企业中于2009年6月30日前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先按照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劳社发[2008]288号)规定进行调整,之后,再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进行调整。   (二)特调基本养老金   1.在普调基础上,在职期间经国家或本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按相应组织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正高职称退休(职)人员再增加90元;副高职称(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退休(职)人员再增加70元。   2.在普调和特调第l项的基础上,1960年底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职)人员,再增加50元。   3.在普调和特调第l、2项基础上,企业已退休(职)的原军队转业干部,月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1393元的,一律调整到1393元。   三、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资金来源   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四、工作要求   今年是国务院部署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六年连续调整的最后一年,任务艰巨、时间紧迫,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单位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把工作做细、做实,务求春节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职)人员手中。同时,要继续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调待实施过程中,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随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调待工作平稳进行。各市、州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总结企业退休人员连续六年实施调待以来的工作经验和不足,并对今后企业退休(职)人员调整待遇机制化提出有理有据的建议。务于2010年3月15日之前,将调待总结及建议书面报告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同时,将附件1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养老保险基金结算稽核处。   附件:1.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略)   2.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核表(略)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二○一○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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