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工伤认定工作,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将《包头市工伤认定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7月31日
包头市工伤认定工作程序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工伤认定工作,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职能职责
我市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工伤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伤认定工作。市工伤保险中心是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对全市的工伤事故进行受理和调查取证。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工伤保险工作。
二、申请
(一)工伤事故报案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起24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书面报告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伤受理窗口报案,同时填写《职工工伤事故备案表》。
(二)书面申请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中央内蒙驻包及市本级用人单位直接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旗县区属用人单位向旗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旗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或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按规定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职工工伤事故备案表》等相关材料。
三、受理
(一)报案受理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全市统一工伤事故报案受理窗口。报案窗口工作人员接到报案信息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备案。
(二)材料受理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中央内蒙驻包及市属用人单位工伤申报材料受理工作。旗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属用人单位工伤申报材料受理工作。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即时对材料进行审核,填写《工伤认定申报材料登记单》,双方签字确认。
对申请人提交材料完整的,应当当场或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对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工作人员应即时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旗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工伤申报材料受理时间确定为提出书面申请或者补齐材料时间。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每周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上报《工伤认定申请受理登记表》。
四、调查取证
(一)工伤案件必须经过调查核实才能做出认定结论。中央内蒙驻包及市属用人单位报案后,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5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旗县区属用人单位报案后,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会同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
(二)对复杂案件,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事故情况在用人单位公示7日,公布举报电话。
(三)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四)工伤调查人员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
1.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2.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
3.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五)工伤事故调查人员应对申请材料的有关证据进行核实,分析有关证据要素;对于需要用人单位提交有关举证材料的,应向用人单位下达《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并配合调查。
(六)进行工伤调查时,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及其它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用人单位拒不协助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工伤认定中止。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后,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下发《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期间的;
2.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的,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
3.需要进行病伤与事故伤害因果关系鉴定的;
4.申请人要求协商解决,提出书面认定中止申请的;
5.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五、审核
(一)旗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书面申请后,结合前期调查情况作出初步认定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前期调查取证的材料递交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二)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一般性工伤事故,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受理书面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上报,填写《工伤认定审签表》;对案情比较复杂的案件,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受理书面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上报,填写《工伤认定审签表》。
(三)申报材料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复审后,需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相关证据的,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整后上报。
六、工伤认定决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申报材料及调查证据审核合格后,报分管领导审批认定。对于复杂、疑难案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组织召开工伤认定会,由包头市工伤认定委员会作出认定决定。
七、决定送达
认定决定审批后,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打印认定决定书,加盖工伤认定专用章,在规定时限内,按《民事诉讼法》送达程序,将认定决定书送达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职工对认定决定不服的,可按规定程序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配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诉。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程序》(包人社字发[2004]3号)同时废止。
报案窗口电话:6169311 手机:18947269311
传真:6169311 邮箱:gssgdc@163.com
附件:20140822112821989_附件一:职工工伤事故备案表
附件:20140822112833528_附件二:工伤事故现场调查询问笔录
附件:20140822112844932_附件三:工伤事故相关证据材料信息表
附件:20140822112905460_附件四:工伤认定申请受理登记表
附件:20140822112915372_附件五:工伤认定审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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