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4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镇人社发〔2014〕100号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镇江新区组织人事部,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现就我市2014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调整幅度
我市2014年度伤残津贴、工伤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调整幅度为10%。调整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二、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范围和对象
符合2014年6月30日之前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条件的人员,自2014年7月1日起按本通知公布的调整幅度调整其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资金渠道不变。
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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