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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关于调整全市伤残人员定期待遇的通知

2017-08-04 08:00:03 无忧保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泰州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伤残人员定期伤残待遇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数据,2013年度全市居民消费价格上涨幅度为2.2%,城镇非私营单位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为10.8%。   二、工伤职工或其供养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增长10.5%进行调整,其中:市区(含高港区)伤残津贴(不含退休后补差津贴)调整不低于19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不低于72元,姜堰区参照执行;各市伤残津贴(不含退休后补差津贴)调整不低于15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不低于62元。   三、对未享受养老金调整待遇的2014年7月1日达到70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上、80周岁以上的1——4级工伤人员分别每人每月增发40元、60元、80元。   四、新调整发放标准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伤职工定期待遇参照执行。   201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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