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劳社密[2008]28号)


劳社密[2008]28号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市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劳社[2007]42号文的通知》(劳社秘[2007]203号)精神,现将《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三月五日
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为维护建筑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6]44号)、《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建设厅劳社[2007]42号文件的通知》(劳社秘[2007]2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所有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在本市辖区内从事建筑施工时,应依法为在建工程施工工地所有职工(含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均以建设项目为单位,由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统一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手续,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加工伤保险证明。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建筑工程开工许可证》时,须提交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和参加工伤保险证明。
二、缴费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先按承包合同总造价的0.4%预缴工伤保险费,待工程竣工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建筑工程定额管理部门按工程决算中人工工资总额的4%核定应缴工伤保险费。
三、保险期限
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截止之日止。建设项目合同工期延长,总承包单位于合同到期30日前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其工伤保险期限有效顺延。
四、参保程序
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时,应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申报预缴手续。申报时,须提交: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复印件一份;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4、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填写《宿州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申报表》(一式四份)和《职工花名册》(一式两份)。
建筑工地施工人员实行 “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变更申报24小时后,被变更人员工伤保险关系生效。
五、工伤认定申请
建筑工地施工职工受事故伤害后,建筑施工单位应在事发48小时内报告劳动保障行征部门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作为具备法定资质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办理工伤伤残鉴定等责任和义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为劳务分包企业的,由劳务分包企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为专业分包企业的,由专业分包企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为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的,由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未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企业的工会组织可作为申请人,在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六、工伤保险待遇
建筑施工单位参保人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保险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宿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工伤待遇时,农民工本人工资标准按受伤时上年度本市社会平均工资计算。
参保职工或其供养亲属也可申请采取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结算方式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城务工人员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2005]83号)规定执行。
七、待遇支付程序
参保人员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痛伤害后,由用工单位先行垫付工伤医疗费用,待受伤人员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由用工单位持有关凭证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结算手续。
八、争议处理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工伤待遇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处理劳动争认的有关规定处理。
九、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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