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关于使用工伤认定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8〕86号)


劳社秘〔2008〕86号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
为了完善工伤认定程序,决定统一使用宿州市工伤认定专用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劳动保障局负责对本行政辖区发生的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取证、认定工作。工伤认定决定书统一加盖宿州市工伤认定专用章,埇桥区加盖宿州市工伤认定专用章(1);灵壁县加盖宿州市工伤认定专用章(2);泗县加盖宿州市工伤认定专用章(3);萧县加盖宿州市工伤认定专用章(4);砀山县加盖宿州市工伤认定专用章(5)。
二、因为工伤认定决定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由负责该工伤认定的县区劳动保障局负责应诉答辩等工作。
三、各县区劳动保障局要高度重视工伤认定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工伤认定,切实加强工伤档案规范化管理,杜绝弄虚作假。
本通知下发后,各县区的工伤认定书统一加盖宿州市工伤认定专用章。
附:宿州市工伤认定专用章印模
二○○八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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