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做好市政府调整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有关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委办局,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了认真做好市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沪府发〔2013〕62号)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凡涉及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统一按市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沪府发〔2013〕62号)的规定执行。
二、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局属事业单位,对各自制定发布的文件要及时进行梳理,对涉及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内容,与市政府〔2013〕62号文件规定不一致的,要适时进行修改或废止。
三、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市政府〔2013〕62号文件的规定,认真做好社会保险经办规则和经办信息系统的调整,确保今年10月1日的正式实施和操作,并对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做好相关政策的告知和解答工作。
四、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全面、准确地领会市政府调整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有关规定和精神,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附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沪府发〔2013〕62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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