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关于调整省本级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各在闽中央企业、部分省属企(事)业单位、省社会劳动保险局、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根据国家和本省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等相关文件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提高省本级参保工伤职工定期待遇。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0年6月30日前的工伤职工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不含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领取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及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额为:一级伤残增加300元、二级伤残增加270元、三级伤残增加240元、四级伤残增加210元。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本次待遇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每人每月1100元的,按每人每月1100元标准计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三)生活护理费:按照工伤人员护理依赖程度,以全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比例计发,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按50%支付、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按40%支付、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按30%支付。
上述调整待遇所需资金从省本级工伤保险基金列支。
三、调整时间
本次待遇调整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并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调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参照本通知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实施,具体调整标准由用人单位规定,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低于每人每月950元的,按每人每月950元标准计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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