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算主体方式下委托农行发放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业务财务流程及业务规范的通知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各支行(部):
根据《关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核算主体及采用自由还款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中心个贷字[2004]95号)的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新申请的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实行中心作为个人贷款核算主体,个人贷款的还款业务采用自由还款方式。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万寿路支行为个人贷款核算主体的主办行(以下简称主办行)。
个人贷款实行中心核算主体后,委托农行北京市分行发放个人贷款业务的流程发生变化。为保证中心核算主体和自由还款方式的顺利实施,规范各项业务,现就业务操作程序与要求通知如下:
一、账户设立:
1、中心在主办行设立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作为基本结算账户。
2、中心在主办行设立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各管理部不再另单独开立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实行核算主体后新申请的个人贷款其贷款发放和收回均使用中心在主办行开立的委贷基金账户。
3、各管理部在2004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其印鉴、户名、账号保留,作为实行核算主体前管理部贷款收回本息使用,实行核算主体后,不再发生新发放贷款。
二、个人贷款发放准备:
1、中心各管理部按照《关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核算主体及采用自由还款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中心个贷字[2004]95号)中的个人贷款放款流程对贷款进行初审、复审,并由借款人在相关合同、单据上签字后,将借款人的个人贷款资料交给农行个人贷款经办支行(以下简称经办行)。在贷款复审时,管理部应告知借款人于面签时提供本人在农业银行北京分行开办的个人借记卡或存折(结算帐户)用于贷款发放及归还。
2、经办行接到管理部开出的《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审核确认通知书》(以下简称《审核确认通知书》)及个人贷款资料后,根据《个人贷款流程各阶段资料清单》核对管理部移交的个人贷款资料是否齐全,然后完成《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委托合同》、《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通知单》,做好个人贷款有关资料复核签章等放款前准备工作。
3、经办行确定贷款放款日期,并制作《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拨款明细单》(见附件一,以下简称《拨款明细单》),由经办行送管理部个人贷款业务部门。
《拨款明细单》上要注明拟发放贷款的申请人编号、借款人姓名、证件号码、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和拨款日期、银行扣款帐号,其中前五项应与管理部开出的《贷款审核确认书》明细项目内容一致;“银行扣款账号”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还款帐户确认书》(以下简称《还款帐户确认书》)明细项目内容一致;拨款日期需是递送《拨款明细单》的三个工作日后。
3、经办行根据《拨款明细单》及《售房人银行开户情况说明》制作《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放款清单》(见附件二,以下简称《放款清单》),送经办网点,以便作为个人贷款代发放资金账户记账凭证附件。
《放款清单》上要注明借款人姓名、证件号码、借款金额、放款日期、收款人名称、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人帐号。
上述工作经办银行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管理部要求经办支行办理完抵押登记再放款的除外。
三、个人贷款的发放:
1、管理部根据《拨款明细单》,制作《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拨款申请表》(见附件三,以下简称《拨款申请表》),通过软件上报到中心会计处。中心会计处审核《拨款申请表》后,在贷款发放日前一天,以主动付款方式将个人贷款资金从主办行基本结算户划入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内,具体划款方式为:中心会计处根据农行次日各经办行拟放款金额合计开具一张支票,同时附一张电汇凭证及个贷拨款申请单统计表(统计表中注明放款银行名称、管理部名称、放款金额、申请表编号、放款人数)。由主办行在放款日当天上午11点前通过网内拨付各经办支行暂收帐户,经办行在收到主办行划至的放款资金后,根据本行《放款清单》填写进账单,在放款日将放款资金划入借款人对应的售房人相应账户中。中心会计处在个人贷款发放日当天上午10点前,通过专线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放款明细表》(以下简称《放款明细表》)传递给农行北京分行,主办行、分行科技处分别从专线上接收。如某一工作日无放款数据,中心会计处应将《放款明细表》(空表)按规定时间通过专线传送至农行北京分行,如节假日发放贷款,中心应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农行。
经办行在贷款发放日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相关合同及《还款账户确认书》中填写合同编号、放款日期等内容。在个人贷款发放后,经办行返还借款人个人贷款有关合同资料。
2、在放款时,一旦主办行将应放款项从委贷基金帐户拨至各经办支行暂收帐户,即视为放款成功。若遇特殊情况当天未能将款项划出,应于次日划出;次日仍无法划出,视为放款失败(所有单笔款项在规定的放款日及次日内都发放成功的视为放款全部成功)。主办行应在放款失败确认日当天通知各经办行,各经办行立即通知管理部。主办行于次日上午制作特种转帐凭证(凭证备注栏中注明“x管理部x月x日放款失败退回”),将该笔款项从中心在主办行开立的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划回中心存款专户。
如因房地产开发商账号错误等原因导致放款时划转开发商不成功的,款项退回经办支行暂收帐户。各经办行应及时通知相应管理部,并与管理部共同联系借款人更改开发商账号,重新划款,直至款项划转成功。
3、贷款发放后,主办行应制作《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放款结果明细表》(以下简称《放款结果明细表》),放款数据结果中标注出放款日期、放款标志(成功或失败)。农行科技处根据《放款明细表》数据中的借款人姓名、借款人证件号码、扣款账号与银行系统中的相关数据进行核对,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扣款账号核对结果明细表》(以下简称《扣款账号核对结果明细表》)中标注出“一致”或“不一致”标记,如“不一致”应注明错误原因(如:姓名错误、证件号错误、扣款账号错误)。在贷款发放的第二个工作日下午4点前主办行、科技处分别将《放款结果明细表》、《扣款账号核对结果明细表》通过专线传回中心会计处。
4、中心会计处将《扣款账号核对结果明细表》核对后,导入中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系统,核对结果不一致的借款人信息通过个贷系统返还至管理部,并在信息中说明不一致的字段:“姓名不一致”、“证件号不一致”、“扣款账号不一致”。
⑴对于“扣款账号不一致”的,管理部应将留存的借款人还款卡或存折复印件与系统中的扣款账号进行核对,如有误,管理部进行修改并上报给会计处,会计处将修改后的扣款账号信息传输给银行进行二次核对。此项工作管理部应在两个工作日完成。
⑵对于“姓名不一致”或“证件号不一致”的,管理部将留存的借款人证件号复印件与系统中的借款人姓名及证件号进行核对,如无误,需向经办行出具《核对借款人扣款账号相关信息通知书》(见附件四),并将借款人证件号和还款卡或存折的复印件附后,此工作步骤管理部应在三个工作日完成。经办支行在收到《核对借款人扣款账号相关信息通知书》后,及时与银行系统中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并向管理部出具《核对借款人扣款账号相关信息结果表》(见附件五),此工作步骤经办行应在五个工作日完成。管理部根据《核对借款人扣款账号相关信息结果表》,将银行可以确认双方系统中借款人扣款账号相关信息一致的借款人信息,重新上报给会计处,此工作步骤管理部应在两个工作日完成。对银行确认双方系统中借款人扣款账号相关信息不一致的,管理部应通知借款人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并要求借款人在银行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及时到管理部办理还款卡或存折变更手续,同时,管理部将此类借款人信息上报给会计处,并在备注中注明“已通知借款人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此工作步骤管理部应在两个工作日完成。待借款人重新到管理部办理变更手续时,管理部应按照还款帐户变更处理。
5、贷款发放后,各经办行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非银行存档的个人贷款资料返回管理部(特殊规定的除外)。资料清单详见《个人贷款流程各阶段资料清单(担保中心担保)》、《个人贷款流程各阶段资料清单(非担保中心担保)》。
6、为保障个人贷款实行核算主体工作顺利进行,在我行公积金贷款放款校对程序正式上线前,《放款结果明细表》、《扣款账号核对结果明细表》均由主办行按规定时间、格式填制上报中心会计处。
四、个人贷款的回收:
1、中心会计处在扣款日前一个工作日上午12:00前,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自由还款方式的扣款明细表》(以下简称《自由还款方式的扣款明细表》)传递给主办行。如某一日无还款数据, 中心会计处应将《自由还款方式的扣款明细表》(空表)按规定时间通过专线传送至主办行。
2、主办行在扣划日当天根据《自由还款方式的扣款明细表》中提供的扣款账号批量扣划相应款项(扣款规则按《关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业务实行核算主体有关问题的函》(京房公积金中心个贷字92号)中的规定执行),生成《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自由还款方式的扣款结果明细表》(以下简称《自由还款方式的扣款结果明细表》),在扣款日的次工作日上午12:00前传递给中心会计处。
3、扣款日如遇节假日,中心会计处于节假日前一个工作日将节假日期间及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的《自由还款方式的扣款明细表》传递给主办行,主办行在节假日期间及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按天进行扣划,并将每天的扣划结果生成《自由还款方式的扣款结果明细表》,在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将节假日期间扣划的上述数据及节假日前一工作日的数据明细表传递给中心会计处,节假日后第二个工作日将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扣划的上述数据表传递给中心会计处。
4、主办行扣划款项成功后,应在扣划日当天,填制特种转账凭证将扣划金额划至中心结算户中。在填制特种转账凭证时,每张单据的填制日期和金额都应与相对应的一个扣款结果数据文件的扣款日期及总金额一致,并在转账凭证的备注栏中注明“核算主体贷款还款”(与非核算主体个人贷款还款区分)。
5、主办行应在扣划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将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核算主体个人贷款还款单据)传至中心会计处,以保证中心的财务帐与扣款数据核对的及时性。
6、中心会计处在收到扣划款项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扣划款项拆分贷款本息数据告之主办行,以便进行帐务处理。具体格式要求包括扣款日期、管理部编号、各管理部实扣贷款本金额小计、实扣贷款本金总额、各管理部实扣贷款利息(含罚息)小计、实扣贷款利息(含罚息)总额,并经中心会计处确认盖章。主办行根据中心会计处提供的本息拆分单据制作特种转帐凭证,冲减相应的公积金委托贷款及委托贷款基金账户。
五、本业务操作规范仅适用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行核算主体后办理个人贷款使用,中心实行核算主体后个人贷款的业务流程应严格按照《关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核算主体及采用自由还款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中心个贷字[2004]95号)办理。核算主体前发放的公积金贷款收回按《关于委托农行发放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业务流程及规范的通知》(京房公积金中心会计字[2003]25号)文件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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