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关于中央属行业单位参保职工跨省流动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中央属行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36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中央属行业单位参保职工跨省流动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现就转移接
续业务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行业单位参保职工跨省流动就业的(含转入厦门市和机关事业单位),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程序如下:
㈠参保单位应在参保职工本单位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完成及人员核减业务办理后,向我局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附件1),连同其它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资料一并交参保职工本人。
㈡参保职工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2)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等相关资料,向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申办转移接续手续。
㈢我局依据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回函做出以下处理:
⒈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附件3)的,我局在核对相关信息后,生成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附件4),直接反馈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并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手续。
⒉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通知书》(附件5)的,该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由我局予以封存管理。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行业单位新增参保职工属跨省流动就业的(含由厦门市和机关事业单位转入),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程序如下:
㈠参保单位在办理新增职工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业务后,应通知该职工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办理转移接续业务须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㈡我局在受理参保职工转移接续申请并审核相关资料后,按规定做出以下处理:
⒈符合转移接续规定的,由我局直接向该职工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在收到对方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按规定办结转移接续各项手续,并通知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
⒉不符合转移接续规定的,由我局退回《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书面告知原因和政策依据。同时,为其按规定建立临时缴费账户,并向其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通知书》。
⒊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参保职工因户籍迁入我省等原因符合转移接续规定的,可向我局再次申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手续。
三、临时缴费账户转移
㈠临时缴费账户转出:
在我局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参保职工,再次跨省就业或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应按规定将临时缴费账户转移至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具体程序如下:
⒈参保职工填写《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申请表》(附件6),由参保单位向我局申办临时缴费账户转移手续。
⒉我局向其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附件7)。在收到对方社保经办机构回执后,我局生成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直接反馈对方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临时缴费账户基金划转手续。
㈡临时缴费账户转入:
跨省就业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原我局参保职工,按规定须将临时缴费账户转回我省的,具体程序如下:
⒈我局收到临时建账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的《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后,向临时建账地社保经办机构反馈回执。
⒉我局收到临时建账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临时缴费账户转移基金后,按规定将转移基金额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职工个人账户。
⒊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参保职工账户转移手续办结后,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仍按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央属行业单位参保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的通知》(闽劳社[2005]128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请各中央属行业参保单位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共同配合做好参保职工跨省流动就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具体工作中遇到问题可与我局行业管理办公室联系。
附件:⒈《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⒊《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⒌《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通知书》
⒍《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申请表》
⒎《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
主题词:社会保险 转移接续 通知
福建省社会劳动保险局办公室 2010年7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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