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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算主体下委托交行发放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业务财务流程及业务规范的通知

2017-08-06 08:00:03 无忧保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各支行/营业部:   根据《关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核算主体及采用自由还款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中心个贷字[2004]95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新申请的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实行中心作为个人贷款核算主体,个人贷款的还款方式采用自由还款方式。为保证中心核算主体和自由还款方式的顺利实施,规范各项业务,现就业务操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账户设立   1、中心在交通银行北京天坛支行设立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作为基本结算账户。   2、各管理部在2004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其印鉴、户名、账号保留,作为实行核算主体前管理部发放贷款使用,在实行核算主体后,不再发生新发贷款。   3、实行核算主体后,各管理部个人贷款本息全部通过中心在交通银行北京天坛支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收回。   二、个人贷款发放准备   1、中心各管理部按照《关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核算主体及采用自由还款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中心个贷字[2004]95号)中的个人贷款放款流程对借款人进行贷款初审、复审,在复审时,管理部应告知借款人于面签时提供本人在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开办的太平洋个人借记卡(个人公积金卡或个人普通借记卡)用于进行贷款发放及归还。如借款人无交行个人公积金卡或个人普通借记卡,管理部可指导借款人填写《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借记卡申请表》(每位借款人一张),用于为借款人本人办理个人公积金卡,并由管理部在《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借记卡申请表》银行填写栏盖章(公章或业务章)确认。   交行办卡网点为借款人相应管理部开立客户号,交行个人贷款经办人员至管理部取回借款人《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借记卡申请表》,交至经办行办卡网点。办卡网点为该管理部办卡借款人在相应管理部客户号下进行批量办理公积金卡。公积金卡办好后,经办行至分行太平洋卡中心领取公积金卡,并及时通知借款人到经办行领取本人的交行个人公积金卡,以保证借款人在面签时可以持卡办理。   2、交行个人贷款经办行接到管理部开出的《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审核确认通知书》(以下简称《审核确认通知书》)及借款人相关个人贷款资料后,将借款人基本信息、贷款信息等录入交行公积金贷款系统(非交行消费信贷管理系统),并完成《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委托合同》、《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通知单》等有关资料的复核签章工作。   3、交行个人贷款经办行确定贷款发放日期,并制作《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拨款明细单》(见附件一,以下简称《拨款明细单》),由经办行送管理部个人贷款业务部门。   4、《拨款明细单》上要注明拟发放贷款的申请人编号、借款人姓名、证件号码、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和拨款日期、银行扣款帐号,其中前五项应与管理部开出的《审核确认通知书》明细项目内容一致;“银行扣款帐号”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还款帐户确认书》(以下简称《还款帐户确认书》)明细项目内容一致;拨款日期需是递送《拨款明细单》的三个工作日后。   三、个人贷款的发放   1、管理部根据《拨款明细单》,填写《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拨款申请表》(见附件二,以下简称《拨款申请表》),通过软件上报到中心会计处。中心会计处审核拨款申请表后,在贷款发放日前一个工作日,以主动付款方式,将贷款资金划入交行各经办行“2621暂收款项—个人公积金担保委托贷款专户”中。具体划款方式为:中心会计处根据交行次日各经办行拟放款金额合计,开具一张支票,同时在支票后背附多张进账单(每张进账单金额根据每家经办行放款金额填写)及各经办行的合计放款明细表,进账单“收款单位名称”栏注明“交通银行北京分行某某支行”、“金额”栏注明该支行合计划款金额,并在备注栏注明“公积金放款”,在进账单第二联加盖中心财务专用章(进账单其他联次按交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办理),由交行天坛支行会计部门将放款资金挂账至各经办行“2621915—个人公积金担保委托贷款专户”中。   中心会计处在个人贷款发放日当天上午10:00前,通过专线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放款明细表》(以下简称《放款明细表》)传递给交行北京分行,交行电脑处将《放款明细表》导入交行公积金贷款系统。如某一工作日无放款数据,中心会计处应将《放款明细表》(空表)按规定时间通过专线传送至交行电脑处,如节假日发放贷款,中心应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交行。   经办行收到中心划至的放款资金后,根据本行公积金贷款系统中的当日放款明细及公积金中心借款人贷款资料中《售房人银行开户情况说明》填写进账单,并将加盖个贷业务专用章及主管行长签字的借款人放款明细作为进账单的附件,由经办行会计部门在放款日将放款资金划入借款人对应的房地产开发商账户中。并在相关合同及《还款账户确认书》中填写合同编号(合同编号编制规则为:yyyy-aaa-bbb-10-xxxxxx,年份-行号-所号-按中心核算主体方式发放的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固定编号-顺序号)、放款日期等内容。在个人贷款发放后,经办银行返还借款人个人贷款有关合同资料。   2、在放款时,一旦中心将放款资金划至各经办行“2621暂收款项—个人公积金担保委托贷款”专户中,即视为放款成功。如因房地产开发商账号错误等原因导致放款时划转开发商不成功的,由各经办行公积金贷款经办人员及时通知相应管理部,并与管理部共同联系借款人更改开发商账号,重新划款,直至款项划转成功。   3、贷款发放后,交行电脑处制作《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放款结果明细表》(以下简称《放款结果明细表》),同时电脑处根据《放款明细表》数据中的借款人姓名、借款人证件号码、扣款账号与银行系统中的相关数据进行核对,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扣款账号核对结果明细表》(以下简称《扣款账号核对结果明细表》)中标注出“一致”或“不一致”标记,如“不一致”应注明错误原因(如:姓名错误、证件号错误、扣款帐号错误)。并在贷款发放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下午4:00前将《放款结果明细表》及《扣款账号核对结果明细表》通过专线传回中心会计处。   4、中心会计处将《扣款帐号核对结果明细表》核对后,导入中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系统,核对结果不一致的借款人信息通过个贷系统返还至管理部,并在信息中说明不一致的字段:“姓名不一致”、“证件号不一致”、“扣款账号不一致”。   (1)对于“扣款账号不一致”的,管理部将留存的借款人还款卡复印件与中心个贷系统中的扣款账号进行核对,如有误,管理部进行修改并上报至中心会计处,中心会计处将修改后的扣款账号信息传输给交行进行二次核对。借款人扣款账号的修改工作管理部应在两个工作日完成。   (2)对于“姓名不一致”或“证件号不一致”的,管理部将留存的借款人证件号复印件与中心个贷系统中的借款人姓名及证件号进行核对,如无误,需向交行公积金贷款经办行出具《核对借款人扣款账号相关信息通知书》(见附件三),并将借款人证件号和还款卡或存折的复印件附后,此工作管理部应在三个工作日完成。交行公积金贷款经办行在收到《核对借款人扣款账号相关信息通知书》后,及时与交行系统中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并向管理部出具《核对借款人扣款账号相关信息结果表》(见附件四),此工作步骤经办行应在五个工作日完成。管理部根据《核对借款人扣款账号相关信息结果表》,将银行可以确认双方系统中借款人扣款账号相关信息一致的借款人信息,重新上报给会计处,此工作步骤管理部应在两个工作日完成。对银行确认双方系统中借款人扣款账号相关信息不一致的,管理部应通知借款人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并要求借款人在银行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及时到管理部办理还款卡变更手续,同时,管理部将此类借款人信息上报给中心会计处,并在备注中注明“已通知借款人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此工作步骤管理部应在两个工作日完成。待借款人重新到管理部办理变更手续时,管理部应按照还款账户变更处理。   5、贷款发放后,各经办行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非银行存档的个人贷款资料返回管理部(特殊规定的除外)。   6、为保障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实行核算主体工作顺利进行,在交行公积金贷款系统未正式上线前,各经办行暂时无需将借款人相关信息录入公积金贷款系统,同时根据管理部向中心会计处上报的《拨款申请表》进行公积金贷款发放。   四、个人贷款的回收   1、中心会计处在扣款日前一个工作日上午12:00前,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自由还款方式的扣款明细表》(以下简称《自由还款方式的扣款明细表》)传递给交行北京分行。如某一日无还款数据, 中心会计处应将《自由还款方式的扣款明细表》(空表)按规定时间通过专线传送至交行电脑处。   2、交行北京分行在扣划日当天,根据中心会计处《自由还款方式的扣款明细表》中提供的扣款账号批量扣划相应款项(扣款规则按《关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业务实行核算主体有关问题的函》(京房公积金中心个贷字92号)中的规定执行),生成《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自由还款方式的扣款结果明细表》(以下简称《自由还款方式的扣款结果明细表》),在扣款日的次工作日上午12:00前通过专线传递给中心会计处。   3、扣款日如遇节假日,中心会计处于节假日前一个工作日将节假日期间及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的《自由还款方式的扣款明细表》传递给交行北京分行,交行在节假日期间及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按天进行扣划,并将每天的扣划结果生成《自由还款方式的扣款结果明细表》,由交行电脑处通过专线在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将节假日期间扣划的上述数据及节假日前一工作日的数据明细表传递给中心会计处,节假日后第二个工作日将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扣划的上述数据表传递给中心会计处。   4、交行扣划款项成功后,天坛支行在扣划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填制特种转账凭证将扣划金额划至中心专户中。交行天坛支行在填制特种转账凭证时,每张单据的填制日期和金额都应与相对应的一个扣款结果数据文件的扣款日期及总金额一致,并在转账凭证的备注栏中注明“核算主体贷款还款”(与非核算主体个人贷款还款区分)。   5、交行天坛支行应在扣划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上午将入账单据(核算主体个人贷款还款单据)传真至中心会计处,并在扣划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内,将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传至中心会计处。   五、本业务操作规范仅适用于中心实行核算主体后办理个人贷款使用,中心实行核算主体后个人贷款的业务流程应严格按照《关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核算主体及采用自由还款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中心个贷字[2004]95号)办理。核算主体前发放的公积金贷款收回按《关于委托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发放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业务流程及规范的通知》(京房公积金中心会计字[2003]30号)文件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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