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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操作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08-06 08:00:03 无忧保
  京房公积金中心个贷字[2003]36号   各管理部: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的管理,完善个人贷款相关政策,简化个人贷款手续,防范个人贷款风险,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住宅建设和住房消费的推动作用,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供更好的服务,提高效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10月15日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新受理的个人贷款申请审核工作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操作流程》(以下简称新操作流程)执行,同时启用新制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各管理部在2003年10月15日前已按原个人贷款程序受理和已使用旧式《借款合同》的,仍按照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2003年10月15日起,个人贷款担保方式选择担保中心连带责任保证的,其《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保证合同》并入新制式《借款合同》,不再另行签署《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保证合同》。   三、在执行新操作流程后,应由个人贷款经办管理部负责打印或填写新制式《借款合同》中相关内容,并取消相应个人贷款经办银行对个人贷款的调查工作和指导借款人填写《借款合同》及其相关合同工作,同时取消《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调查通知单》,启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   四、在执行新操作流程后,各管理部在个人贷款审核过程中,各阶段审核资料及交接资料需严格按照《个人贷款流程各阶段资料清单》执行。   五、组合贷款仍按照原有关规定执行,使用新制式《借款合同》。   六、自2003年10月15日起,办理个人贷款不再由借款申请人到其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管理部开具转移单或缴存证明,由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和办理个人贷款的管理部通过电子邮件传递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   七、个人贷款初审需审核借款申请人的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和职称证书原件,并与申请信用评估的《申请书》相关内容核对。   八、各管理部应严格按照操作流程的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个人贷款的审核工作。   各管理部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执行,保证上述工作的顺利开展。遇有问题,及时报告中心。   特此通知。   附件:   1、《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2、《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操作流程》   3、《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   4、《个人贷款流程各阶段资料清单》   二00三年十月八日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操作流程   1、咨询   借款申请人至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或致电管理部进行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咨询,准备个人贷款相关资料。   2、管理部初审、信用评估及抵押物评估(4个工作日)   (1)借款申请人本人携填写完整的《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申请表》(以下简称《借款申请表》)及个人贷款相关资料至管理部进行个人贷款初审。借款申请人通过初审后,管理部将借款人情况录入计算机个人贷款系统。同时管理部应根据借款申请人的不同情况,告知借款申请人复审时需提供的贷款资料。   (2)管理部指导借款申请人填写《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房屋所有权证>收押合同》(以下简称《收押合同》);对于申请担保中心担保的个人贷款,需填写《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房屋所有权证>收押合同》(以下简称《收押合同》),并由借款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送至售房人处签章。同时借款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向售房人查询其开户行及账号,填写《售房人银行开户情况说明》(附后),由售房人签章。   此项工作管理部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3)按照现行规定需要对借款申请人进行个人信用评估的,管理部指导借款申请人本人填写北京市住房贷款个人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信用中心)《申请书》,向信用中心申请个人信用评估。信用中心自接到评估委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个人信用评估报告》。   (4)按照现行规定需要对所抵押房屋进行评估的,管理部同时开具《抵押物评估通知单》。借款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抵押物评估通知单》至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评估机构申请抵押物评估。评估机构应在接到评估委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抵押物价格评估报告》。   3、管理部复审(3个工作日)   (1)借款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个人贷款资料及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价格评估报告》、售房单位签章后的《收押合同》及《售房人银行开户情况说明》至管理部,管理部根据《抵押物价格评估报告》、信用中心转送的《个人信用评估报告》及上述相关贷款资料确定个人贷款期限、贷款额度、担保方式、经办银行、个人贷款拟划入的售房人开户银行及账号,录入计算机个人贷款系统。   同时,管理部通过计算机个人贷款系统出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以下简称《贷款发放通知书》,担保中心担保的需一式三份,经办银行、担保中心和管理部业务部门各执一份;非担保中心担保的需一式二份,经办银行和管理部业务部门各执一份)。管理部在《贷款发放通知书》中“备注”一栏中应注明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号码和《个人信用评估报告》中的信用等级,对于集资建房项目的个人贷款,在“备注”栏中注明集资建房的项目名称、专户管理的开户行及其账号、单位住房基金编号。   管理部此时应告知借款申请人下次至管理部签字时需提供的贷款资料。   (2)对于申请担保中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个人贷款,管理部开具《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担保申请审核通知单》(以下简称《担保申请审核通知单》,一式三份,管理部、担保中心及中介机构各执一份)。借款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贷款发放通知书》和《担保申请审核通知单》向担保中心申请个人贷款担保,缴纳担保费。   以上工作管理部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3)管理部根据《贷款发放通知书》,通过个人贷款系统打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一式六份)、《北京市城镇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一份)、《抵押登记授权委托书》(一份,管理部在“证明机关”处盖章)、《委托贷款委托合同》(一式二份)和《委托贷款通知单》(一式二份)。如用来抵押的房屋尚未出租,管理部通过个人贷款系统打印《房屋未出租证明》(一份)。   如用来抵押的房屋已出租,借款申请人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以及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的有关书面通知书。管理部应对上述打印资料进行复核。   借款申请人及有关人员暂不在上述资料上签字。   对于担保中心提供担保的个人贷款,管理部打印《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抵押(反担保)合同》(以下简称《抵押合同》,一式四份)。   以上工作管理部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4、担保审核(3个工作日)   (1)对于担保中心担保的个人贷款,个人贷款资料由管理部转至担保中心进行担保审核。   担保中心在《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北京市城镇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及担保中心制式《收押合同》上签章。   担保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担保审核。   担保中心将审核后的个人贷款资料及担保中心开具的担保费发票转送至管理部。   (2)对于非担保中心担保的个人贷款,管理部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   a.对于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的,借款申请人应在个人贷款发放前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有关手续,经办银行负责对此进行审核;   b.对于担保方式为质押担保的,借款申请人应在签订《借款合同》前,持《贷款发放通知书》至经办银行,由经办银行办理完毕质押担保手续;   c.对于担保方式为抵押+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的,借款申请人应在签订《借款合同》前,办理完毕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的有关手续;   d.对于担保方式为抵押+保险的,借款申请人应在签订《借款合同》前,办理完毕保险有关手续,管理部负责审核保险已经办理完毕的有关资料。   e.对于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的,借款申请人应在签订《借款合同》前,办理完毕连带责任保证的有关手续。   5、管理部填写委托合同并签章(1个工作日)   管理部在收齐借款申请人个人贷款担保资料后(对于担保中心担保的个人贷款,管理部在收到担保中心审核通过的个人贷款资料后),将《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和《委托贷款通知单》有关内容填写完整并签章。   6、借款申请人在相关合同上签字(1个工作日)   (1)借款申请人向管理部提交购房首付款发票或收据,管理部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同时,管理部将担保中心开具的担保费发票返至借款申请人手中。   (2)管理部监督借款申请人、抵押人或质押人持身份证明原件在《借款合同》、《北京市城镇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抵押登记授权委托书》、《房屋未出租证明》及《收押合同》上签字。   (3)对于担保中心担保的个人贷款,管理部监督借款申请人在《抵押合同》上签字。   (4)管理部将个人贷款资料整理后转送经办银行;借款申请人等待个人贷款经办银行通知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7、经办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发放贷款(3个工作日)   (1)个人贷款经办银行根据《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完成《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委托贷款通知单》等个人贷款有关资料复核签章工作。   (2)经办银行确定贷款发放日后,通知借款申请人于贷款发放日至银行办理放款手续。   (3)经办银行确定贷款发放日后,至管理部办理个人贷款的划款手续。   以上工作个人贷款经办银行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4)借款申请人在贷款发放日至银行办理贷款发放手续,经办银行在相关合同上填写贷款发放日期和合同编号等内容。   (5)经办银行返还借款人个人贷款有关合同资料。   8、银行返回档案资料   (1)贷款发放后,经办银行在10个工作日内将非银行存档的个人贷款资料返回管理部(特殊规定的除外)。   (2)经办银行将个人贷款档案资料返回管理部后,管理部进行个人贷款档案资料整理。对于担保中心担保的个人贷款,管理部将个人贷款担保资料返还担保中心。   9、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1)为确保个人贷款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放,个人贷款办理过程中,各部门在传递个人贷款有关资料时需填写《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交接单》(附后)。   (2)个人贷款工作日的计算方式:   a.借款申请人进行初审当日及经办银行发放个人贷款当日不计算在15个工作日之内;   b.在个人贷款流程中其他环节,各部门收到有关资料当日即开始计算工作日;   c.除借款申请人外,贷款流程中各阶段出件人应于贷款流程中规定时限到期日下班之前完成出件准备工作,保证第二日上午上班时能够出件,贷款资料应于当日中午12时前进入下一贷款环节。   (3)上述流程中需要借款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复印件,借款申请人统一使用a4纸型复印(可双面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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