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调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单笔最高额度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房改办:
	  为有效利用住房公积金,扩大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委托贷款)的受益范围,经研究并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委员会同意,自2002年6月1日起,对委托贷款单笔最高额度作如下调整:
	  一、购买公有住房和危改加房改住房申请委托贷款,单笔委托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含),同时不超过购房合同价款(如购房合同价款高于售房批复价格,以批复价格为准)的90%。
	  二、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含单位自建)、集资建设的住房(含住宅合作社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申请委托贷款,单笔委托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含),同时不超过购房合同价款的80%。
	  三、购买二手房申请委托贷款,单笔委托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含),同时不超过所购房屋评估价值(如评估价值高于购房合同价款,以购房合同价款为准)的80%。
	  收到本通知后请及时转发所属单位,并做好相应宣传工作。
	  2002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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