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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规范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证明书及划款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08-07 08:00:03 无忧保
  贷款中心、各管理部:   为进一步推进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二手房贷款)业务的发展,加强二手房贷款业务的管理,加强贷款风险防控,规范和统一二手房贷款相关单据的使用,保证二手房贷款业务顺利进行,现就二手房贷款首付款证明书及划款协议的格式及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贷款中心及各管理部在办理二手房贷款业务时,对于购房首付款为经纪机构收取的二手房贷款,需由买卖双方及经纪机构签署三方认可的《首付款证明书》(见附件一),并提供该经纪机构出具的首付款发票或收据;对于购房首付款为卖方直接收取的二手房贷款,由卖方出具首付款发票或收据。   《首付款证明书》由贷款中心或管理部留存原件一份,担保中心留存复印件两份,经办银行留存复印件一份。首付款发票或收据的留存应按原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贷款中心及各管理部在办理二手房贷款业务时,对于担保方式为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连带责任保证并且担保中心对贷款资金监管的二手房贷款,应严格按照京房公积金贷款[2006]7号文件中新版《证明书》的格式填写,除此以外其它方式的二手房贷款均由买卖双方签署统一格式的《划款协议》(见附件二),《划款协议》由贷款中心或管理部留存复印件一份,经办银行留存原件一份。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于新受理的二手房贷款业务应严格按照本通知中的要求执行,本通知下发以前已受理的二手房贷款业务可按照原有规定办理完成剩余贷款手续。   四、贷款中心及各管理部应严格按照通知中的要求执行,如遇问题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   附件一、《首付款证明书》   附件二、《划款协议》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六年十月九日   附件一:   首付款证明书   买方 身份证号: 因购买卖方 身份证号: 出售的位于 的房屋,所交付的首付款(大写) 元,经三方同意由 公司代为收取。   特此证明   买方签章: 卖方签章: 经纪机构签章:   附件二:   划款协议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经买卖双方协商,甲方购买乙方位于 房屋,公积金贷款额于放款日划付双方认可的帐户。如下:   户名:   开户银行名称:   帐号: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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