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待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征地养老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沪府发[2003]66号)规定,现就本市征地养老人员待遇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其养老待遇(生活费标准、节日补助标准等)的调整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征地养老服务机构具体实施。
二、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以及其他各类单位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的养老待遇,由管理单位参照征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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