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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实施城镇生育保险医疗保健服务的意见

2017-08-07 08:00:03 无忧保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保证妇女在怀孕、生育及产后得到基本医疗保健服务,根据《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及《上海市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的适用对象为:符合《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妇女。   二、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根据《上海市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的要求,为生育妇女提供相应的医疗保健服务。   1、一级医疗机构及有责任街道的区(县)妇幼保健所,负责为早孕妇女建立《上海市孕产妇保健手册》与初查及产后访视服务。   2、经《母婴保健法》产科专项技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孕妇的产前检查与分娩服务。   3、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妇科的医疗、保健机构应为流产妇女提供诊治服务。   三、生育医疗费补贴的范围包括:早孕建册、产前检查、住院生产(若申请人为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则住院医疗费中医疗保险基金承担部分除外)、产后访视、产后42天康复检查及自然流产。   四、生育妇女因早孕建册初查、按规定的常规产前检查项目、产后访视与产后42天康复检查(见附件一)、自然流产以及住院生产所发生的医疗保健费用,先由个人现金支付,然后凭医院开据的现金收据,按照《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申请生育医疗费补贴。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生育妇女,因进行前款所列项目在门急诊所发生的医疗保健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其在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支付。生育妇女门急诊费用和住院费用中自负部分,先由个人现金支付,然后凭医疗机构开据的医疗费收据,按照《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申请生育医疗费补贴。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生育妇女,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按照市医保局《关于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医保(2001)28号]文件执行。   五、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的服务项目(见附件一)执行,收费应严格按照上海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收费标准执行,使孕产妇得到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生育妇女孕期出现异常或高危现象,医师可根据病情需要建议孕妇增加检查项目,其中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支付。   六、医疗保健机构应该为在本院生产或流产的妇女出具《生育医学证明》(见附见二)。《生育医学证明》和《生育医学证明》专用章由上海市卫生局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由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医务部门负责管理。   七、《生育医学证明》因各种原因无效的,可换发或补发有效的《生育医学证明》。无效的《生育医学证明》由原出具单位随病案存档。   《生育医学证明》的填写必须字迹清晰,不得涂改,项目填写完整真实。《生育医学证明》须有诊断医师签名,加盖医院《生育医学证明》专用章方为有效。   八、当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因审核需查询有关资料时,医疗保健机构应予以配合,出具有关记录或病情证明。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伪造病史。凡违反者,按照《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处罚。   九、《生育医学证明》有关用语解释:   怀孕3个月以下流产:指妊娠不满12孕周自然流产、人工流产。   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指妊娠满12孕周(含12孕周)至妊娠不满28孕周的自然流产、人工流产。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指妊娠满28孕周以上的生产,包括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   顺产:包括自然分娩和吸引产。   难产:包括产钳、臀位助产、剖宫产或其他。   本意见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保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孕产期常规检查项目   检查单位:一级医院或区县妇幼保健所   检查项目:   ●血常规:   ●尿常规:   ●白带:   ●妇科检查:   ●梅毒筛查:   ●孕产妇保健手册   ●保健与遗传咨询   产前检查   第一次初查:(16-18周)   检查单位:接产医院   检查项目:   ●产科检查:   ●血型(abo、rh)检查:   ●血常规:   ●尿常规:   ●白带常规:   ●肝功能:   ●二对半:   ●肾功能:   ●心电图:   ●淋球菌培养:   ●脱落细胞学检查   ●b超:   第二次检查:(20-24周)   ●产科检查:   ●尿常规:   ●b超:   ●胎心多普勒:   第三次检查:(24-30周)   ●产科检查:   ●胎心多普勒:   ●糖尿病筛查:   ●梅毒筛查:   ●尿常规:   ●营养咨询:   第四次检查:(30-34周)   ●产科检查:   ●尿常规:   ●血常规:   ●dopple听诊   第五次检查:(34-36周)   ●产科检查:   ●dopple听诊   ●尿常规:   ●胎儿监护:   ●b超:   第六次检查:(37周)   ●产科检查:   ●dopple听诊   ●尿常规:   第七次检查:(38周)   ●产科检查:   ●dopple听诊   ●尿常规:   ●胎儿监护:   第八次检查:(39周)   ●产科检查:   ●dopple听诊   ●尿常规:   ●b超:   第九次检查:(40周)   ●产科检查:   ●dopple听诊   ●尿常规:   ●胎儿监护:   孕期常规用药与健康教育:   产后访视:   第1次:(出院后一周内)   ●查房费   ●上门服务费   ●治疗费   ●诊疗费   第2次:(出院后两周内)   ●查房费   ●上门服务费   ●治疗费   ●诊疗费   产后42天检查   ●产妇检查费   ●新生儿检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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