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从济南市民政局获悉,我市出台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资金资助暂行办法。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两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重大服务纠纷,服务对象满意率达90%以上等社会福利机构采取床位补贴、入住人数补贴的方式进行补贴,以打造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公平竞争的良性发展机制和多形式、多层次、社会化兴办福利机构的发展模式。
每收住一名本市籍老人每月给予60元补贴
被资助的养老机构分为已运营和新办两种类型,市级分别按立项建设、租赁房屋改扩建和托老病房三种情况予以资助,类型及标准:第一种类型是已投入运营的养老机构,分为三种情况予以资助,征地立项建设的每张床位资助3000元;租赁房屋改扩建的每张床位资助2000元;依托医疗机构改扩建的每张床位资助1000元。第二种类型是新办养老机构,分为三种情况予以资助,2011年1月后,征地立项建设的每张床位资助4000元;租赁房屋改扩建的每张床位资助3000元;依托医疗机构改扩建的每张床位资助1000元。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每收住一名本市籍老年人,给予每月60元的运行生活补贴。
被资助的残疾儿童康复托管机构资助标准:已投入运营的残疾儿童康复托管机构,机构使用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或接收康复训练人数在50人以下,每年资助1万元;机构使用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接收康复训练人数在50人以上,每年资助2万元。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政府负担为主,采取多种筹资渠道,充分发挥福彩公益金、慈善、社会捐赠等力量来扶持养老机构的发展。
被资助机构必须书面承诺8年不得“改头换面”
资助金的拨付与使用办法规定,资助金分四种情况支付:申请机构验收合格,正式开业运营满一年后,年检合格,入住率达到30%以上,首次支付30%资助金;运营满3年,年检合格,入住率达到50%以上,第二次支付30%资助金;运营满5年,年检合格,入住率达到85%以上,支付剩余的40%资助金。已经营满5年以上的养老机构,入住率达到60%以上,首次支付60%资助金,3年后,入住率达到85%以上,再次支付40%资助金。
到期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延期至达到规定要求时再予以支付。资助金可用于以下用途:一是房屋的新建、改扩建及维修;二是设施设备的购置;三是其他有益于改善入住老年人和残疾儿童生活质量的项目。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被资助机构必须有书面承诺,被资助机构必须书面承诺至少要经营8年以上,不得擅自改变机构的社会福利性质,不开展与社会福利事业无关的业务,否则补贴资金如数收回。
水、电、暖、煤气和电话按民用标准收费
济南市还出台养老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对申办的养老机构的收入,经当地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养老服务机构的城市建设管理费用,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予以减免。社会福利机构使用自来水、电、暖、煤气和电话,按照居民生活收费标准收取;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用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减免有关交通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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