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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条件研究:抑郁自杀 保险“管不管”?

2017-09-26 08:00:03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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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28岁的演员乔任梁因患抑郁症在其寓所自杀。一时间,抑郁症引发了强烈的社会关注。

现代社会中,抑郁症患者越来越多。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统计,全球预计有3.5亿人患有抑郁症,抑郁症已经成为威胁人类健康的第四大疾病,并且患病率有不断上升的趋势,预计到2020年抑郁症可能成为仅次于心脏病的第二大疾病。

面对大量的抑郁症患者,保险到底“管不管”呢?

患抑郁症自杀 保险赔不赔

自杀作为人身保险的除外责任之一,一直是保险理赔中的禁忌。《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 复之日起两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南开大学保险系主任朱铭来指出,如果当事人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那么两年之内可以进行理赔。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后者自杀,被定义为过失自杀,是没有自杀意图的,严格上来说不被认为是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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