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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称《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实施以来,对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制保障。
《社会保险法》如何明确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和权利?
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有三方面:
一是缴费义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义务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承担;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义务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是登记义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是申报和代扣代缴义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享有的权利有三方面:
一是用人单位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二是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三是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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