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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09-27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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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政府人民办公厅关于建立职工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发〔2016〕55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职工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50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居民大病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412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补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

2017年全省职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为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注射用地西他滨等18种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426号)公布的18种药品(以下简称特药)的费用,其他费用暂不列入职工大病保险资金补偿范围。居民大病保险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5〕68号)文件确定的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基础上,将特药费用纳入补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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