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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切实保障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34号)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现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费问题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缴费。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在规定的集中缴费期(每年8月1日至12月31日17时)内办理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次年1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在规定的集中缴费期内缴费的,只需缴纳当年医疗保险费的个人缴费部分(不需缴纳财政补助部分),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关于外地户籍在本市工作的人员及其子女参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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