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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关于执行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09-27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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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医疗保险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2017〕145号)要求,为做好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省级医疗保险支付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自2017年4月1日起,对已经取消药品加成的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省级医疗保险按《陕西省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7版)》新标准进行支付。

2.门诊就医取消挂号费(方便门诊除外),只收取门诊诊查费,省级医疗保险结算门诊诊查费时,参加改革的省级定点城市公立医院门诊诊查费新增部分由医保基金支付,其余部分个人自付。

3.参加改革的省级定点城市公立医院应及时更新数据库,做好目录对应工作,培训经办人员,确保新的价格标准按时执行。

4.参加改革的省级定点城市公立医院可根据业务需求增加门诊服务窗口,调整管理模式,优化服务,提高结算效率,确保正常就诊秩序。必要时制定院内紧急处置方案。需要申领社保卡读卡器的医院,请与省医保中心医管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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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医疗医疗服务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医院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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