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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补缴及补缴后贷款业务规定的通知

2017-09-27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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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7年1月24日发布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轮候发放制度的通知》中关于补缴住房公积金及补缴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精神,规范住房公积金补缴及补缴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管理,对补缴住房公积金及补缴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定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补缴及补缴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

(一)单位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应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潍坊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潍政办发【2016】3号)中相关补缴的规定。

2、补缴住房公积金仅限于欠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3、申请补缴住房公积金必须由单位统一办理,职工个人不能办理补缴业务。

4、单位应当为所有应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统一办理补缴,不得仅为应补缴住房公积金职工中的一位或几位职工办理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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