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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09-27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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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台政发〔2015〕17号)、《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台政办发〔2014〕146号)精神,为进一步保障我市健康重点人群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经报市政府批准,新增慢性病毒性肝炎、帕金森氏病、矽肺病、肺结核、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冠心病血运重建术后等六个特殊病种。现为进一步加强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的规范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二、特殊病种范围

参保人员所患疾病在下列病种范围内,且符合诊断标准(详见附件)的,均可申请办理特殊病种门诊:

1.恶性肿瘤;

2.尿毒症透析治疗;

3.组织或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

4.失代偿期肝硬化;

5.再生障碍性贫血;

6.系统性红斑狼疮;

7.精神病;

8.血友病;

9.糖尿病合并并发症;

10.高血压病合并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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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医疗保险台州市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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