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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适用个人征信信息暂行规定

2017-09-27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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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个人征信信息的适用,有效防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引导借款人诚信履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就借款人、共同申请人的个人征信信息的适用做如下规定:

一、个人征信信息适用对象

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

二、个人征信信息适用内容

(一)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记录的借款人、共同申请人24个月(含)内的贷款及贷记卡信息;

(二)借款人、共同申请人在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结清贷款的还款记录。

三、《个人信用报告》提供

(一)在中心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未联网前,《个人信用报告》可以由借款人、共同申请人在人民银行各网点打印后提供,也可以由借款人、共同申请人签署《授权书》,受理银行查询打印后向中心提供。该《授权书》样式由受理银行提供。

(二)在中心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联网后,借款人、共同申请人签署《授权书》,由中心各分支机构征信查询工作人员查询、打印《个人信用报告》并提交使用。该《授权书》样式由中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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