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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调整急抢救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09-28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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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临床急抢救用药需求,减轻参保人员负担,现就调整我市急抢救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内容

本市基本医保药品支付范围内,符合国家急抢救示范药品目录(见附件1、附件2)的药品,按照不高于现行全国最低价调整医保支付标准。

二、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申报药品全国最低价(2016年12月14日至21日)。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提交加盖公章的《急抢救药品申报天津供应价格企业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见附件3),如实申报药品相关信息。

(二)信息公示和价格校正(2016年12月下旬)。市人力社保部门将企业申报信息向社会公示,要求生产企业确认相关信息,并设窗口专人受理各企业相互间对药品范围和申报价格提出的质疑。

(三)专家综合评议(2016年12月下旬)。市人力社保部门根据信息公示结果,组织专家评议确定急抢救药品范围,并根据企业承诺的全国最低价调整医保支付标准。专家评议结果向社会公示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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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医保支付医保支付标准医保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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