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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清远医保病种分值结算办法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17-09-28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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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保局,各县(市、区)卫计局、社保局,各协议服务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70号)、《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113号)、《印发〈清远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按病种分值结算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清人社〔2014〕198号)规定,通过总结《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病种分值结算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清人社〔2016〕98号)一年来执行情况,分析2015年度至2016年度运行数据,充分征求各医疗机构及相关部门意见,现对我市病种分值结算办法相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医疗机构集团的划分

从2017年起,按医疗机构等级划分医疗机构集团,即:三级医院为第1集团,二级医院为第2集团,一级医院为第3集团。

二、医疗机构系数的确定

(一)各医疗机构按近3年住院次均费用确定其医疗机构系数,近3年医疗机构次均费用增长超过5%的,超出的住院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机构系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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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调整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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