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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017-09-28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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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实践,我中心对《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将该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踊跃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17年1月19日前反馈至我中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三条(缴存主体)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应按本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单位工作并符合本规定职工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及外籍人士,单位及其本人可以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单位在国家规定的区间选定,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单位的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的,可以将其分支机构视为独立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第四条(管理机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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