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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水平待遇的通知

2017-09-28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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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引导和鼓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中医药服务,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ll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豫政〔2010〕22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引导和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医疗〔2011〕12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治疗性中药制剂纳入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郑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配制的治疗性医院中药制剂(以下简称“医院中药制剂”)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郑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治疗性医院中药制剂目录》(以下简称《医院中药制剂目录》)进行管理。

二、纳入《医院中药制剂目录》的药品,应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制剂单位能够充分保证供应的药品,并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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