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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关于明确2017年起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2017-09-28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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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乐住公委【2015】5号文件、乐住公【2016】16号文件规定的临时贷款政策执行时限已到,为保证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政策的平稳过渡,根据《乐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2017年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政策通知如下:

一、明确首套房的认定条件

(一)以贷款申请人在购房所在地(区、市、县)的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记录为准。

(二)贷款申请人在购房所在地无公积金贷款记录,购买普通自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视为首套房,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有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记录并已结清,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视为二套房,执行公积金贷款二套房利率(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三)有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记录、第三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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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公积金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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