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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南京市一级公立医院实施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通知》(宁价医〔2016〕264号)精神,现就一级公立医院(以下简称涉改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后我市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对有关项目的支付标准通知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涉改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收取的急诊诊察费和西医诊察费,医保基金支付标准为7元/次,超出部分个人自理;中医辨证论治费医保基金支付标准为9元/次,超出部分个人自理。对符合规定收取的方便门诊费,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自理50%。
对于在涉改医院发生的住院床位费,医保基金按40元/床日标准纳入支付范围。实际床位费低于40元/床日的,以实际床位费按医保的规定支付;高于40元/床日的,以40元/床日按医保的规定支付,超出部分个人自理。
二、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在涉改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收取的门诊诊察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上限为24元/次,超出部分个人自理。
对于在涉改医院发生的住院床位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限额为50元/床日。实际床位费低于50元/床日的,工伤保险基金按实际床位费支付;高于50元/床日的,超出部分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在涉改医院发生的急诊诊察费、西医诊察费、中医辨证论治费、方便门诊费以及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标准执行。
四、本通知与我市一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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