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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资金使用项目范围
(一)中央就业补助资金。可用于财社〔2015〕290号文规定的项目、《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规定的项目、《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5〕109号)第九条规定的项目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项目。
(二)省级就业及技工教育专项资金(促进就业方向)。
可用于财社〔2015〕290号文、粤财社〔2014〕188号文规定的支出项目、粤财社〔2015〕109号文第九条规定的支出项目以及经省政府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项目。
(三)地方筹集的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按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四)省级就业及技工教育专项资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方向)。可用于《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28号)规定的支出项目。技能晋升培训补贴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可从各级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支出。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培训机构按规定获得的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补贴资金,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按要求使用。属于民办的培训机构按规定获得的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补贴资金,可列入本单位经营性收入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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