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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通知

2017-09-29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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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中心、各用人单位:

提高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水平,随着我市养老金的增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调整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工伤待遇的人员范围是:已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统筹和工伤保险的各企业,市本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全额、自收自支、差额拨款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遵照文件一并执行。

本次调整按年度分三类进行。

2012年12月31日前以及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已按有关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

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已按有关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已按有关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

2016年新计发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本次不作调整。

二、2012年12月31日前以及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已按规定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按以下标准调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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