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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南省政府、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社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的有关文件精神,为减轻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参保压力,鼓励其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就业,我局加大力度开展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工作,现就具体事宜通告如下: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在海南省社保局参保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随军家属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完全失地农民和随军家属等实现灵活就业后,按其个人实际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的66%给予补贴(不高于“缴费期间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相应险种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率×缴费月数×66%”,下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二)在海南省社保局参保的高校毕业生。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后,按其个人实际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的66%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二、申报材料
符合申报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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