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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社保中心解读工伤保险政策 可办理异地转诊

2017-10-16 10:03:10 无忧保

  无忧保社保政策早报:“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如何规定?”、“工伤职工就医如何办理?”、“工伤职工异地转诊怎么办?”……连日来,不少读者致电本报咨询有关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市社保中心有关工作人员对此进行了一一解答。

  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情形。

  那么,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视同工伤呢?市社保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表示,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与此同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如何规定?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市社保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表示,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那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是什么?据了解,这些项目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经确认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如何规定?

  根据规定,参保职工治疗工伤须在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就近抢救,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协议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职工在协议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时,暂时不需进行医疗保险登记,直接对医生申明是工伤职工,单位垫付或自付医疗费治疗即可,发票病例需妥善保留,以备后来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医疗费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中,对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职工治疗工伤所使用的药品以及应用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做出相应规定。定点医疗机构给参保职工使用烟台市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外的药品或项目、设施时,应向参保职工本人或家属说明并签订书面协议。否则,范围外用药及应用项目和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职业病康复期内仍需门诊就医或用药的,需到指定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用药。

  工伤职工就医要注意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检查,也就是伤在哪个部位就检查哪个部位;合理用药,也就是要使用治疗工伤疾病或职业病有关的药品。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非工伤引起的其它疾病。

  工伤职工异地转诊怎么办?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那么,工伤职工异地转诊是如何规定的?工伤职工具备以下条件可以办理异地转诊:本市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危重疑难病症;经本市三级甲等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多次检查、市级专家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办理异地转诊时,要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与此同时,供养亲属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包括: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就业或参军的;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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