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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开始发放

2017-11-30 13:49:55 无忧保

  无忧保社保政策早报:关于发放州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根据恩施州人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就业援助对象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恩施州人社办[2017]71号)要求,恩施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关于发放2017年州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通知如下:

  一、申领补贴的对象和条件

  (一)对象。符合《就业促进法》和《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按照《恩施州就业援助对象认定办法》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二)条件。上述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并进行了就业登记,个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正常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二、申领程序及所需资料

  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凭州及县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证内〈就业援助卡〉页面须注明就业困难人员类别)等资料,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1份;

  (二)户口或就业地的乡镇(街道)出具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证明》(统一样式)原件及复印件1份;个体工商从业者,同时出具工商营业执照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证明》(统一样式);

  (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其中第5页要记录就业状况),第7页要记录就业困难人员类别及复印第2、3、5、6、7、9、15页各1份;

  (四)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税务凭证(或加盖有代收银行公章的个人缴纳社保费电子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打印领取);

  (六)申领补贴所指定银行的储蓄存折原件(州直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补贴期限内此账号不得更改)及复印件1份。

  三、补贴办法

  (一)对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对象实行“先缴后补”方式。

  (二)本州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在州内各统筹区参保的(含州直),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申领补贴,因特殊原因需在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申领的,须由户籍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未发放证明。为确保正常衔接,已经在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申领补贴的,可以继续在参保地申领补贴直到政策享受完毕。

  (三)本州户籍人员在州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且符合申领条件的,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政策认定后可在户籍所在地申领。

  (四)养老保险关系在州社会保险管理局且已经在州直申领补贴的,可继续在州直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直到政策享受完毕。新申领人员按属地原则回户籍所在地申领补贴。

  四、补贴标准及执行期

  (一)灵活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1年内未就业实现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按当地政府确定的灵活就业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额度的60%给予补贴。

  (二)养老保险费高于上年度全州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以上基数的缴费部分不予补贴(按缴费税务或电子缴费凭证计算);医疗保险费高于当地政府确定的缴费基数的100%以上部分不予补贴(按缴费税务或电子缴费凭证计算)。

  (三)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执行期从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当月计算(认定时间以湖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中的“认定日期”为准)。高校毕业生补贴执行期从离校实现灵活就业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间计算。

  (四)首次申领人员,除离退休时间不足3年可追补满3年外,其他人员一律从申请登记之年开始逐年申领,直到灵活就业补贴享受期满为止。

  五、相关事宜及要求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离校后实现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可延长至3年。

  (二)与单位和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其社会保险应由用工单位或企业申报缴纳,不得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申领社会保险补贴。

  (三)正在享受公益性岗位或单位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不得同时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四)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不得同时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六、申领补贴时间和地点

  (一)申领时间:2017年11月27日—12月15日前结束。

  (二)申领地点: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就业援助科(土桥路148号州人力资源市场6楼6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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